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预防我镇群体性职业中毒和其它化学品引起的中毒事件的发生降低我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率,在职业卫生事件发生能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里水镇辖区范围内所有在生产加工过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厂矿企业。

  二、职业病防治基本原则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用人单位的职责要求

  1.工作场所基本要求:

  (1)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生产布局要合理,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必须分开。在劳动场所使用的生产设备、用具等设施,必须适合劳动者生理特点,如适合的操作高度、体位等。

  (3)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装置、器材,如通风、排毒、除尘、隔音等设施,并定期检查设备,确保其处于可运行状态。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可能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的生产工艺,避免直接操作。工作场所还应设置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配备卫生用品和个人防护用品。

  (4)危害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和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说明。

  (5)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2.健康管理

  (1)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需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兼职或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离岗的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还要经过培训才能开展产生职业危害的工种。

  四、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理

  1.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用人单位应立即救治伤者,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

  3.发生毒气、毒物泄漏造成中毒事故的,应立即疏散人群至安全区域外,封锁现场,并对泄漏的毒气、毒物进行减毒或无毒化处理。

  4.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