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 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成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依法规范 及时反应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依靠科学 依靠群众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分为国家、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四级。
2.1.1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立、组成和职责
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2.1.2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立、组成和职责
特别严重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组成,省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1.3地市级和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立和职责
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本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调和指挥,决定采取本行政区域内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要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情况,设立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地市级、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
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地市级和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通报与分级
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和统一的举报电话,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1.1.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3.1.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1.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3.1.3报告内容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视情况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视需要由外事主管部门协调组织境外记者采访,主动引导境外媒体。
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兰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3.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腺鼠疫在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2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或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3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其它地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
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霍乱在一个地(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1~2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21~50人, 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4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已消灭传染病。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200人以上,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 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 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结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1.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应根据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的请求,提供支持。
4.1.2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1.2.1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市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1.2.2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并根据地市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地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4.1.2.3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加强对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1.2.4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4.1.3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1.3.1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省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4.1.3.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建议国家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4.1.3.3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加强对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并根据需要组织国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迅速赶赴现场,协助疫情控制并开展救治工作。
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或参与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1.3.4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服从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4.1.4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1.4.1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提出成立全国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发布、通报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将发现的新发传染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
4.1.4.2国务院应急反应
国务院负责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理需要,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设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4.1.4.3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成立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地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结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5.1技术保障
5.1.1信息系统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中央、省、地(市)、县(区)、乡镇(街道)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中央部分的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实施。
5.1.2常规监测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影响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医院哨点监测网络、国境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fIK)X
5.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以省、地两级为单位,按合理布局、科学决策,中央指导、地方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科学建设、坚持标准,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主要包括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医疗救治队伍和医疗救治机构。qd
5.1.4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省和地两级要建立由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治和现场处置能力。
5.1.5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5.1.6科研和国际交流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5.2物资经费保障
5.2.1物资储备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5.2.2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和发展与改革(计划)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5.3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4有关部门的职责
发展与改革(计划、经贸、经委)、商务部门组织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财政部门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安全、司法部门要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畜牧兽医和林业部门组织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禽以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的监督和管理。
商务部门和旅游部门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和旅游团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清除垃圾,开展除“四害”等活动。
民政部门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宣传部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外事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对外新闻发布、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科研攻关、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国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5.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是指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即突发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
7.2制定与解释部门: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