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忻州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偏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偏关县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原则
(1)实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协同应对”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2)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依法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等基础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做到控制事故,安全生产。
(4)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二、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及县属各煤矿企业设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企业内煤矿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一)县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主任、县安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人为成员。
县应急指挥部设在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由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
(二)县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县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上级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煤矿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设置及人员组成:
主? 任:常建军? 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主任
副主任:董志军? 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 员:山西焦煤集团正兴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山西焦煤集团正仁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煤炭纠察队队长张晓军。相关人员职位变动后由接替人员替补。
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按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工作细则,开展具体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督促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各专业组的工作;指导煤炭企业制定和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时向市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及县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发布煤矿事故有关信息;完成县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负责县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应急预案和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预测趋势;指挥调动全县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医疗队伍和资源;开展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预案演练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县安监局: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实施,协助、指导事故救援行动,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控制事故责任人,指挥、维护矿区及事故关联地区的交通秩序、治安保卫和社会稳定,保障应急救援顺利进行。
县监察局: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县卫生局:负责急救医疗体系建设。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治,使伤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县交通局: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等工作。
县检察院、县劳动保障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分别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三)专业工作组
事故救援组:负责组织、指导事故救援方案的制定,在全县范围内协调、调度矿山救护队和救援所需的设备、物资,聘请技术专家。由县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成员由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等部门人员及特聘技术专家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负责对事故原因和经过进行全面调查,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医疗救护组:制定救护方案,协调医疗救护,负责组织专家和卫生防疫部门,救治受伤人员并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启动县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组长,县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相关工作。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负责维护矿区稳定和生活保障及死难人员的抚恤、亲属的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县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相关工作,成员由事故煤矿企业及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
(四)救援现场指挥部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对抢险救灾的人、财、物进行统一调度使用,下达抢险救援命令,批准救援人员入井。
指挥长:煤矿发生事故,由事故煤矿矿长担任指挥长,事故煤矿矿长不宜担任指挥长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指挥长。指挥长负责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积极营救遇险遇难人员,下达救灾命令,防止事故扩大;根据预案和现场实际需要指定副指挥长及其他指挥部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第一副指挥长:由事故煤矿总工程师担任,事故煤矿总工程师不宜担任副指挥长的,由指挥长指定事故煤矿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其职责是组织制定营救遇险遇难人员方案和事故救援计划,组织编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指挥长批准后实施。
机电副指挥长:根据计划,在企业范围内及时调集事故救援所需的设备、物资,提出需外购或外单位支援的设备、物资清单;组织对主要提升机、通风设施、变电所、主要排水泵等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正常运行。
通风副指挥长:根据计划和指挥长的命令,对矿井风流进行监控和调度;对井下通风、瓦斯、煤尘及其他有害有毒气体、火情等情况进行监控。
后勤副指挥长:根据救援计划,为抢险救援工作调集足够的人、财、物;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伤员救治、家属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
救护副指挥长:根据救援计划,全面领导指挥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与其他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矿山救护大队队长担任作战部指挥长,组织协调各矿山救护队协同行动。
(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救援区域划分
辖区内煤矿事故抢险救援依托矿山救护大队。按照各煤矿与救护大队签订的救护协议,由救护大队负责县属煤矿事故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年产15万吨以上的企业,按照规定必须建立煤矿辅助救护队,煤矿辅助救护队,主要配合专业救护队,在专业救援队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三、预防预警机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做好各类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工作。
(一)建立和健全煤矿企业安全信息网络,收集并登记井下安监员、瓦检员及煤矿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
(二)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煤矿的监测监控。根据本区域实际,确定监测点,明确各时间段的具体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对事故(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特别是本区域的重点隐患进行定期分析,及早防患,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发现问题果断采取有效应急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三)健全完善安全隐患公布及排查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定期把获取的安全信息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的数据、各类安全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出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表,明确整改措施、负责人和完成时间,并在煤矿井口和调度室张贴,公之于众。
(四)煤矿企业对井下进行探放水的地点和时间,受水害威胁地点工作人员的通知办法和安全撤退路线要在井口和调度室预警预报栏公布。
(五)各煤矿企业要加强与当地气象站、地震、水利以及供电部门的联系。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预报,必须提前通知矿区职工家属,停止生产,人员不得下井。
(六)各煤矿企业要制定以下11种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瓦斯爆炸事故、矿井火灾事故、矿井水害事故、矿井顶板事故、冲击地压事故、煤尘爆炸事故、提升运输事故、电气安全事故、爆破器材库爆炸事故、地面原煤生产系统事故、极端自然灾害事故。
四、应急处置
(一)报告制度
1、事故上报程序
(1)县属煤矿发生死亡事故,要立即报告忻州市煤监局及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同时通报县公安局。
(2)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2、报告内容与时间要求
(1)报告内容:事故煤矿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别、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事故简要经过,对事故原因和性质、影响范围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救援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2)时间要求:报告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报告市政府、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忻州市煤监局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事故煤矿必须在2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二)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按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按煤矿事故级别分别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时,事故煤矿先启动矿级预案,再启动县级预案,并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的发生。
(三)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分级
煤矿事故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4级响应。
(1)Ⅳ级:(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Ⅲ级:(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Ⅱ级:(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4)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应急响应启动
县属煤矿发生Ⅳ级事故,启动矿级或县级应急救援预案,县政府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发生Ⅲ级事故,按规定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在市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发生Ⅱ级事故,按规定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3、应急处置基本方法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已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尽快安全撤出灾区人员,积极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2)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
(3)根据事故性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4)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
(5)为保证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件具备时,应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援基地。井下基地的指挥由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并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担任。井下基地必须装有直通地面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的电话。
(四)指挥与协调
县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及救护队参与抢险救灾;指导现场抢险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协调县有关部门、企业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面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通讯、交通畅通和治安秩序稳定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发布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故简要信息,并随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外发布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时,需征得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六)应急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升井(特殊情况除外),事故隐患消除,并制定和采取了防范措施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经县应急指挥部确认并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宣布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撤消,应急状态结束。
五、善后工作
(一)善后处置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及其亲属,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的物资按价付款或归还。保险监管部门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二)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处置阶段介入收集有关资料。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要求进行。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覆盖全县的煤矿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监控中心是全县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枢纽,负责收集和传递煤矿事故信息。各煤矿企业、定点医院必须建立事故信息中心,并确保信息畅通。
规范事故信息获取、分析、整理、发布、报送的格式和程序。保证各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二)队伍保障
各煤矿企业应筹集一定资金,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充实、完善全县煤矿救护队伍、事故抢险救援队、事故救援专家库和煤矿事故应急救护信息数据库。
承担辖区内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机动性任务的救护大队,根据市、县应急指挥部的安排,进行事故救援,并指导煤矿辅助救护队开展救援工作。
(三)技术保障
建立县煤炭系统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调集相关专家协助开展事故的救援、调查和分析。
各煤矿要有及时填绘的能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必备的图纸资料,并有专人专柜进行保管,建立台帐,并能随时提供。
(四)装备保障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三条生命线”建设,为安全避险、逃生创造条件。煤矿必须建立辅助救护队,同时要组建企业抢险救灾队伍,当出现非瓦斯事故、非煤尘爆炸事故时,由企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救援。要加强辖区内煤矿的救援队伍建设,,要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见附表4),并保证状态良好。并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交通运输保障
辖区内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县应急指挥部出面协调交通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做到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县公安机关交警队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六)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要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县人民医院为事故伤员救治定点医院。要根据需要建立煤矿事故应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加强定点救治医院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医护人员,提高定点救治医院应对煤矿事故的救治能力。
(七)物资保障
定点救治医院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煤矿企业必须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八)经费保障
事故救援资金由事故煤矿承担,无力承担时,在该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协调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定期举办煤矿事故应急预案业务培训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奖惩
对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修订
县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由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