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完善我国灾害救助工作的若干建议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可以说,自然灾害的严重性也是我国基本国情的重要方面。据联合国相关机构的预测分析,全球气候变暖正使当今世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未来我国自然灾害风险将不断增加。我国社会经济和城市化进程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社会财富不断集聚,经济密度日益加大,脆弱性和灾害损失量显著增加,这些特点和趋势表明,未来我国救灾工作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随着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以及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日益深化,国家对救灾工作的投入力度也随之不断提高。2005年以来,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草案)》已处于论证阶段,我国灾害救助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将得到不断完善。2007年8月,国务院第188次常务会议对全国抗灾救灾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根据新形势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大幅提高了国家灾害救助标准,并增加了新的救助项目:(1)提高倒房重建补助标准,将因灾倒房的中央补助标准由600元/间提高到1500元/间,地震严重损坏房屋中央财政按200元/间给予补助;(2)提高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126元调整为150元;(3)增加旱灾救助项目,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济的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国家灾害救助体系的不断完善将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使灾区困难群众更深刻地感受到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丰硕成果。

  近年来,我国灾害救助工作已取得很大进展,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党的十七大将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我们需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加强政策理论研究,完善国家灾害救助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国灾害救助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使受灾群众的生活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一、提高救灾物资储备与应急装备保障水平

  目前,我国救灾物资储备品种较为单一,现有的10个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中储备的主要是救灾帐篷;地方储备的救灾物资也仅限于帐篷、棉衣、棉被和少量的救生装备。如洪涝灾害期间紧急转移受困群众,需要配备冲锋舟和救生衣,而这些救生装备在基层数量极为有限,应急期灾区往往需要从外地或部队调运,影响了救灾工作的时效性;受灾群众家中衣物被洪水冲走或浸泡后,急需棉衣棉被等过冬物资;灾区冬季使用棉帐篷没有配套的取暖设备,受灾群众主要通过因陋就简方式解决取暖问题,存在火灾和煤气中毒等安全隐患;帐篷安置区常常缺乏电力供应,不能满足受灾群众做饭和照明的需求,安置区急需配备小型发电机和应急灯;洪涝、地震灾害常常造成水源污染或供水设施损毁,灾区用矿泉水解决临时饮水问题,不仅成本高且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急需配备一些净水设备。

  此外,我国基层应急通讯装备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灾害救助应急指挥能力的整体提高。目前,我国中西部地区绝大多数乡镇还没有配备救灾专用电脑,灾害发生后,贫困地区的乡镇民政助理员甚至需要去网吧制作灾情报表和台帐。基层办公设备简陋和不足,严重制约着我国整体救灾工作效率的提高。而应急通讯装备的极端缺乏更直接导致了救灾指挥不畅。例如,2007年8月初,河南省卢氏县遭受历史罕见特大山洪袭击,全县交通和通讯设施严重损毁,通讯联络完全中断,灾情无法统计上报。县政府紧急下派19个工作组分赴各乡镇了解情况。卢氏县为高山丘陵地貌,由于道路损毁,工作组需要翻山越岭步行近100公里抵达受灾乡镇。因缺乏应急通讯装备,救灾指挥部在长达三天时间里无法与其中3个工作组建立通讯联系,不但无法了解灾情,而且担心突发灾害危及工作组成员自身安全,严重影响了救灾决策的制定。

  鉴于当前我国救灾物资品种单一、应急装备落后的现状,中央和地方应在充分考虑灾害发展趋势前提下,结合地域特点和受灾群众的实际需求,有计划、分批次地增加救灾物资储备品种(例如冲锋舟、救生衣、棉衣棉被、取暖设备、小型发电机、应急灯、净水设备等),并购置必要的应急通讯装备:例如北斗定位导航系统、海事卫星电话、应急通讯车等),依托《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列出的“国家四级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全面提升我国灾害救助保障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建立自然灾害善后补偿机制

  关于自然灾害善后补偿问题,目前,中央财政没有列支专项资金予以补助。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凡是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地方政府一般会对遇难者家属予以适当的资金补助,这样不但有利于善后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体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对灾区贫困家庭而言尤为必要。目前,我国各地关于自然灾害的善后补偿标准,还没有统一的口径,现有补偿标准也因不同灾害过程和不同地域而异。

  在自然灾害善后补偿机制方面,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制定了明确的国家抚恤标准。例如,日本政府规定地震灾害遇难者若为家庭主要劳动力,抚恤金每人500万日元(约合32万元人民币),非主要劳动力每人250万日元(约合16万元人民币);印度政府明确因灾遇难者抚恤金每人5万卢比(约合9000元人民币),伤残者每人2.5万卢比(约合4500元人民币),重伤者每人5000卢比(约合900元人民币);2005年10月8日巴基斯坦遭受7.6级强烈地震后,中央政府制定了受灾家庭抚恤金补助标准,遇难者每人10万卢比(约合1-4万元人民币),受伤者每人2.5万卢比(约合3496元人民币)。

  近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遇难的群众约2000多人,若按照每个遇难者家庭中央财政抚恤1万元的标准,全年抚恤经费约2000多万元,这笔经费仅相当于2006年中央抗灾救灾资金支出(111.98亿元)的0.17%.如果中央自然灾害善后补偿机制能够尽快建立,必将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政治意义重大,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体现。

  三、落实基层救灾工作管理经费的相关政策

  目前,中央部门预算中专门安排了部分事业经费,用于民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等有关灾害管理部门的救灾工作管理费用,为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查灾核灾、指挥调度等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中央救灾工作管理经费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相对而言,基层救灾工作管理经费仍存在较大的缺口,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中央下拨救灾资金时没有安排配套的救灾工作管理经费,国家也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明确救灾工作管理经费的配套机制,使地方在政策把握和具体操作上存在困难,并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因灾遇到实际困难时,并不积极争取中央政府的救灾资金支持;二是省、地、县三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救灾工作管理经费相当有限,乡镇一级几乎没有安排救灾工作管理经费,在资金预算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应急救灾工作的开展,救灾工作管理经费往往不得不挤占其它工作经费开支,这些现实矛盾也成为一些地方救灾资金违规使用事件频繁发生的诱因之一。

  我国中西部地区救灾工作管理经费不足的现状尤为突出。由于救灾工作管理经费得不到保障,一些基层民政干部常常不得不私人掏钱支付查灾核灾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和建档费(登记造册、拍照、录像等)。灾害发生规模越大、损失越重,救灾工作管理经费消耗也越大,且往往得不到及时补充和追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在救灾物资捐赠方面,由于中央和地方都没有安排捐赠物资配套的清理、消毒、运输和发放等工作经费,不得不挤占其它经费以完成相对应的工作。如2007年,国内某高校将学生使用过的军训服装捐给灾区群众,但因清洗、消毒等工作成本已超出这批衣物自身价值,致使地方民政部门拒绝接收。因此,由于救灾工作管理经费保障机制没有理顺,导致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对接收捐赠物资产生了抵触情绪,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和我国社会捐赠工作的整体发展。

  在我国救灾款尤如一条高压线,中央对救灾款的使用范围有严格的要求,专款专用是一项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救灾资金的严格、透明和规范使用。但是,救灾工作管理经费不足已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需要中央和地方在政策上给予规范,明确救灾工作管理经费的出处和配套机制,同时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管和审计机制,用制度和法律来约束救灾工作管理经费的规范使用,防止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使救灾资金的各项保障措施能够落实到位。相比之下,美国政府已制定了明确政策确保救灾工作管理经费的落实,《斯塔福德灾害救助和紧急事件援助法案》(美国法典第42篇第68章)规定“州政府可以从联邦政府预拨给个人或家庭的救灾款项中提取不超过5%的费用,作为救灾工作的管理费用”。因此,尽快落实基层救灾工作管理经费的相关政策,完善相应的财务监管和审计机制,将是提高我国灾害救助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