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儿去世后,王老汉将房屋以1元钱的价格低价转移给儿子王东。去年王老汉去世后,他的女儿王梅认为父亲与弟弟的行为有故意侵吞、争抢遗产之嫌,一直诉状将弟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房屋。
姐姐王梅称,父母共生育三子女,王菊、王东分别是她的妹妹和弟弟。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购买了一套房屋。2003年,母亲去世;2011年,父亲去世,二人生前未留遗嘱。后来她发现,
弟弟王东则认为,2009年5月份,父亲曾立下遗嘱,将其遗留的房屋份额赠与自己。王梅与王菊只能继承母亲的份额,他愿意给两个姐姐每人10万元折价款。
另一个姐姐王菊,同意房屋归弟弟所有,只需弟弟支付10万元折价款即可。
律师说法:
王父确于2009年5月自书遗嘱将房屋赠与王东。但在立遗嘱时,该房屋属于王父与王母的共同财产,因此王父之遗嘱应为部分有效,只对房屋中属于王父的份额产生效力,而不能按遗嘱处理房屋中属于王母的份额。王母去世后,其份额应由王父及三子女依法继承,但王父与其子王东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买卖并过户,其行为构成故意侵占、争抢遗产,因此应酌情减少二人应继承的王母遗产份额。
责任编辑:任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