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家具会展中心的某具店举行降价促销活动,为了证明自己家具的货真价值,特别在该店铺醒目位置打出了“凡是在本店购买的任何家具,如出现质量问题,一律‘假一赔十’”的宣传标语。赵大爷看到广告后,为其将要结婚的儿子在该家具店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实木家具一套。在儿子使用的过程中,赵大爷发现该家具有脱落开裂现象,而且散发刺鼻气味。于是,赵大爷将该家具送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该家具并非实木家具,而是由密度板贴三聚氰胺制作而成。赵大爷很是气愤,遂前往该家具店要求退货,并且要求家具店履行自己“假一赔十”的承诺。该商家以“假一赔十”只是广告,是促销手段为由拒绝赔偿。后几经协商未果,赵大爷向法院诉讼该家具店,要求商家按照承诺赔偿自己的损失。
律师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商家承诺的“假一罚十”应当是一种针对违约金的要约行为,而赵大爷购买家具的行为则是一种针对违约金的承诺行为,家具店售出和赵大爷购进家具的行为完成后,双方即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假一罚十”宣传语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且“假一罚十”是商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是有效的。该家具店出售假货即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应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该家具店应向赵大爷赔偿违约金50000元。
责任编辑:任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