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哪些与老年人有关?


    一、祖孙辈间有条件的抚养、赡养义务

  原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这条修改,增加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尽赡养的规定,除对原有的“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新增“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外,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要履行赡养义务。

  二、保障老人再婚的权利不受子女干涉

  在第三章《家庭关系》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三、对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人加强救助

  增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作为第五章,增加六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一)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三)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增加这些条款明确了居委会、村委会、受害人所在单位及公、检、法机关在帮助受害人方面的法定责任。

  四、加强赡养费等案件判决的强制执行
 
  原婚姻法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五、新的夫妻财产所有制

  一、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第十八条(新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诊治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第十九条(新增):“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据法学专家解释,上述新《婚姻法》中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实际上是把夫妻财产分为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三种形式。再婚老人可以通过书面约定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予以明确,如果没有约定,则在发生纠纷时按照第十七、十八条处理。那么,很明确,现在困扰很多再婚老人及其双方子女的房子问题,按照新婚姻法规定,婚前的房产仍归原所有人单独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