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房产权、居住权和承租权如何保护


    无论老年人住的是公房还是自己的私有房屋或家庭共有的房屋,由于老年人年老多病,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力,做晚辈的应该照顾老人,让他们住条件较好的房屋。在单位分配房屋承租房时,老人有优先居住权。为此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1)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住房(该法第十三条)。 

    (2)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该法第三条第二款)。 

    (3)未经老人同意,子女或其他人不得将产权属于老年人的住房出卖、出租或拆除。经老年人同意由子女或其他亲属出资翻建的,应该明确老年人享有产权和居住权(《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4)老年人将自己住房分给子女后,如果子女违约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老人,老人有权依法收回其住房(昆明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十一条)。 

    (5)与子女同住的老年人,其子女所在单位分配或承租的住房,老人有居住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