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与彭某原本是一对夫妻,后因一方另有新欢,这对劳燕终于今年5月分手。但是,在都市生活的单身男女常会发出这样的感叹,那就是,“找人容易找房难!”汪、彭两人结婚所住房屋是汪某婚前购买的,属于汪某的个人房产,离婚时彭某没有分到房产,她离婚后面临的第一个难题是没有房子住。在这种情况下,汪、彭两人经商定,在彭某没有解决住房之前,继续与汪某同住一套房子。
“离婚了都还住在一起,这叫什么话嘛......”久而久之,周围的这些议论逐惭多了起来。这也难怪,人们的这些话题毕竟涉及《婚姻法》调整的内容之一。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婚姻法》第4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段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彭某离婚后没有房子住,属于“生活困难”的法定情况。汪某与彭某在解决住房问题之前继续住汪某的住房,法律是允许的。
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认识和了解之后,相信大家就会对彭某的情况表示理解和同情,原来的一些看法和议论就都成为多余的话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