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岁的唐先生,下肢行动不便,2003年6月家属将其送到某敬老院,敬老院与其家属签署了入院协议书,协议明确敬老院为其提供一级护理,并针对每月的服务费用等问题加以明确。去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唐先生入住的房间突然发生大火,敬老院工作人员从火场中将其救出后送往诊所抢救,在诊所反复说明患者病情危险的情况下,唐妻坚持要求转院,并随后将唐先生带回家,当日,唐先生死亡。不久,警方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是由唐先生抽烟引燃衣物所致。
其家属认为养老院应该对此承担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唐先生的家属称,是敬老院工作人员疏于看护之责,才造成这场大火,敬老院未尽相应职责是造成唐先生死亡的根本原因。因此,其家属要求法院判令敬老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3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敬老院认为,敬老院消防设施完备,唐先生在房内使用明火不当导致火灾,工作人员发现后将其救出并送往诊所抢救,敬老院已经尽到了妥善处理的义务,唐先生下肢虽不灵便,但上肢正常,完全有能力控制火势但他放弃了。敬老院还说,唐先生入住敬老院前曾有多次自杀行为,不能排除其自杀的可能。另外,其妻子放弃抢救治疗也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个案焦点:
该老人是否有行为能力是本案的焦点。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被护理人员唐先生死亡前有抽烟的习惯,并下肢有疾,行动不协调,敬老院是明知的。任此情况下,敬老院应当预见唐先生抽烟是一种可能引发火灾客观存在的隐患,但敬老院未能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效控制这种隐患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唐先生虽肢体有疾,但心智正常,应明知抽烟使用明火会导致火灾发生,在明火燃烧衣物的瞬间,其也有能力扑灭而未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唐先生存在主要过错,此外,唐先生妻子在大夫反复告知患者病危却依然要求转院,而实际将其送回了家,放弃并丧失继续治疗的机会,亦存在过错。
此案例再次告戒我们,养老机构防火安全人命关天,机构必须健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包括达到养老机构建筑设施标准的硬件要求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全体职工的防范意识、明确防火工作岗位职责、加强对住养老人的宣传等,确保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