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八旬再婚老人为离婚打六场官司终如愿以偿
半岛都市报3月23日讯(通讯员梁作升 记者 庄会良) 俗话说得好,少年夫妻老来伴。可在日照市,一对已是八旬的老人,从 2009年3月至 2011年3月,因为离婚事宜打了六场官司。今年男方王某已82岁,女方刘某也已79岁。两人已共同生活了16年,平日里,老两口相濡以沫,互敬互爱,过着快乐、温馨的幸福生活。又是什么原因使两位老人到了非离婚不可的地步呢?
六旬老人找到老来伴
据刘某的养女孔女士介绍,自父亲去世后,母亲刘某一直跟着她过。1993年10月份,有人给老人介绍老伴,对方就是王某。当时,孔女士考虑到母亲已经60多岁了,一生未育,怕母亲再婚后受委屈,不同意母亲再婚。可刘某认为女儿女婿都要上班,自己找个老伴也能互相照顾。孔女士觉得母亲主意已定,便找了王某的子女协商,其子女均同意两位老人结合,都表示老人再婚后单过,不会让老人受委屈。这样,两位老人于1994年1月20日登记结婚,两人再婚后,一直互相照顾,双方子女也经常去看望老人,生活美满幸福。
可天有不测之风云,2008年底,刘某患上了糖尿病等多种疾病,老伴王某对她一直不离不弃。2009年1月18日,王某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刘某经常到诊所病床前嘘寒问暖,王某也要求妻子刘某要多注意身体,他出院后就回家。这期间,孔女士曾想让母亲先去自己家住几天,但刘某坚决不同意,表示要在家等丈夫出院。哪曾想丈夫王某出院后直接被其女儿接走。当刘某要求去看望丈夫王某时,却遭到了其女儿的拒绝。
婚姻名存实亡女方起诉
王某出院后刘某一直没见到他,刘某为此非常伤心,身体也越来越差。孔女士和母亲多次到王某女儿家协商让老人回家,其女儿坚决不同意,也不让见王某。为方便照顾母亲,孔女士让母亲搬到自己家居住。从此,两位老人分居生活,不再来往。孔女士认为王某有义务扶养老伴,便替母亲多次找王某要扶养费,都被其女儿拒绝。刘某觉得既然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便与女儿协商要离婚。在与王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刘某于2009年3月17日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位老人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且年事已高需互相照顾,于2009年5月27日判决不予离婚。但两位老人并没有因此而终止分居生活。于是,2009年6月16日,刘某又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每月给付扶养费1000元。东港区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判决,判决王某从2009年2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刘某扶养费800元。王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12月1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扶养费丈夫再诉离婚
在上诉期间,王某于2009年8月27日委托他人向东港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刘某离婚,并主张婚前财产有位于某小区的楼房一套,共同存款1万元。开庭时刘某及孔女士均未出庭。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2009年11月18日缺席判决双方离婚。但对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未一并处理。刘某接到判决书后,以原审未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庭传票已由其女婿代收,原审判决双方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于2010年5月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后为分财产再诉讼
至此,两位老人已打了五场官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又于2010年7月1日以离婚时未分割夫妻财产,身体不好为由向日照市法律与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欲起诉王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援助律师调查取证后认为,王某主张的婚前财产楼房一套,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管理档案证明,该涉案楼房虽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但共有人登记为刘某,该楼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援助律师的指导下,刘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于2010年7月2日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家庭财产。
东港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1月3日、11月8日和2011年3月9日三次开庭审理了该案,调查取证后认为王某所说的房子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依法分割。刘某主张婚后存款1万元,因未提供该存款的去向且王某表明已治病支出,所以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于2011年3月9日,判决涉案楼房归王某 ,王某给付刘某楼房折价补偿款47400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