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朝天路 陈伯:我女儿在2008年离婚,我和老伴把一套71平方米的房子让给她居住。我们目前很健康,不想现在将房子赠与她。如果在她再婚后才赠与,此房子会不会成为她和她的丈夫的共同财产?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这个规定,你们如果想在女儿婚后赠与房产,而又不想让该房产成为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明确表示该房产是赠与女儿一人所有的即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这种明确表示最好去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