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居住在燕郊的老人在储蓄所办业务时,在保险业务员的推销下为长子购买了一份商业保险。家人发觉老人对保险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后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却被告知合同真实有效不得解除,并且如果老人不继续交纳第二期保费,还将面临违约处罚。
调查发现,各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银行推销保险业务是普遍现象,他们一般会游说办理业务的人办理保险。而老人由于年龄大,身边少人参考,因此更容易下手。
针对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过分追求业务规模指标和短期效益,存在对客户进行不适当销售、误导客户等行为,银监会已于近日发文,不再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商业银行网点。
古稀老人为子买保险
王先生是一名国企中层干部,在北京居住和工作。他的父亲今年74岁,居住在河北燕郊的一个住宅小区。 王先生介绍,今年国庆期间,他和54岁的哥哥一起去探望父亲。老父亲向他们谈起了自己所购买的一份保险的事情。
2009年9月下旬的一天,在储蓄所里招揽业务的一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老人推荐了一份保险,老人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购买了该保险,并于2009年9月28日签了保险合同书。
老人所购买的是一家总部设在南方的保险公司的理财型保险,保单内容是为老人的大儿子购买的健康险。
连思维都不清晰的父亲居然购买了保险,哥俩很紧张。 “我爸不是被骗一次两次了,以前还买过假药。 ”王先生回忆,听完父亲的介绍,哥俩开始看那份保险合同,合同内容全是专业术语,哥俩看了三遍才看明白,然后,哥俩意识到,父亲被骗了。
老人对保单存误解
这是一份以被保险人死亡给付保险金为条件的险种。该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这份保险合同的合同期为10年,从2009年9月开始,一直要延续到2019年的9月。 老人说:“这份合同是3年的合同,3年后还本、分红,还有9000块钱赚!至于为什么合同期是10年,那是这份合同管我大儿子10年的生命安全,是服务延续10年。 ”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误解?在王先生的指点下,笔者看到该合同合同期前面一栏内写的是“缴费期3年,时间从2009年9月到2012年9月”。
保单质疑
质疑一:合同期到底是几年?
老人描述:合同期为3年,保费总计6万元。
保险公司额外返还9000元,然后再返回本金6万元,还将支付3年间分红。
同时,该份保险还将保障老人的大儿子10年的生命安全。
保险公司解释:该份保险就是10年期保险,投保人必须连续3年每年交纳2万元保费。同时10年内都可以享受分红。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先支取的9000元是老人自己交纳的保险费,最终保险公司是要从本金中予以扣除的。
质疑二:“神秘签名”是谁的?
笔者提问:从这份保险合同的内容看,老人是为自己的大儿子购买的生命保险。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老人的大儿子明确表示,他是在今年国庆期间才第一次知道这份合同的存在,对该保险合同内容及条款一无所知。
保险公司解释: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一栏已经有了老人大儿子的签名。
到底是谁代替签的名无从查起。不过有可能是老人自己代替大儿子签署的,如果这样,应该由老人也就是投保人自己负责。
公司回复:合同不可解除
保险公司一名负责业务的彭姓经理表示,他对于整个事情的经过都已经了解过了。保险公司是严格在执行保监会所规定的电话回访、犹豫期等规定,并且保险合同上也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所以这份合同真实有效,不可以解除。
如果王先生非要解除合同,需要扣除约7000元的违约金。
最后,彭经理给王先生指出了三条路:去合同仲裁机构告;去人民法院告;去保监会告。柏珐
律师点评
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孙冠英说:上述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的之间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王先生可以诉诸于法律,例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如果王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是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又未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则该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返还王先生交付的费用。
另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规定:在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不再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这一规定就是防止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为追求利益而引发销售误导。像王先生这样的老年人在未与家人沟通前或未能明白利害关系,最好不要盲目的签订合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