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地不均拒不赡养父母 古稀老人告上法庭


  农村年迈的父母失去了劳动能力,承包地分给五个儿子耕种。因分得的地较少,一个儿子拒不赡养年迈的父母。分得父母承包地的多少,是否为承担赡养义务多少的正当理由呢?2011年4月11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沈军给付原告沈成民、胡秀丽诊治费、赡养费10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沈军从2011年1月份起每年给付原告沈成民、胡秀丽赡养费5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履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沈成民、胡秀丽生育5子2女,均已成年,且有赡养能力。1995年土地调整后,二原告将土地分给五子耕种,双方口头约定,五子每人每年支付二原告赡养费500元,每年二原告诊治费由五子共同承担。2009年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2010年3月22日,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沈军同意补给胡秀丽去年赡养费420元;被告应于每年6月底一次性支付当年赡养费500元。被告从2009年起至2010年底未支付二原告赡养费820元。截止2011年1月23日二原告共支付诊治费1835元,被告未支付二原告诊治费。现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沈军给付诊治费367元、赡养费820元计1187元,并从2011年起每年给付二原告赡养费500元。另查明,二原告均系农村居民,2010年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6543元。

  法院审理中,被告沈军辩称:二原告没有将其土地平均分给我们兄弟几个,我们兄弟五人分得土地有多有少。所以我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和诊治费。
  法院认为,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赡养父母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本案中,二原告的七个子女均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及诊治费的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宿迁市的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二原告要求被告每年支付二人赡养费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诊治费367元的诉讼请求,经法庭查明,二原告共有7个子女,被告应负担诊治费1835元的七分之一计262元。对于被告辩称,因其父母分地不均,而不承担赡养义务,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作者:李永居
  责任编辑:李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