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的申办手续
1.继承是继承人依法承受死者生前个人所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的继承。这种继承人叫法定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是遗嘱继承:这种继承是按照死者生前所立遗嘱,由指定的继承人进行的继承。这种继承人叫指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我国《宪法》、《继承法》、《婚姻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确认他们享有的继承权真实、合法的活动。
2.申办继承权公证,应按《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公证,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还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籍等;
(2)申请继承的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明,存折、记名股票等;
(3)彼继承人及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应由死者死亡时的诊所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
(5)继承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公证,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应出具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在一地的继承人,委托书应经委托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公证,委托书内应注明对继承的意见。
继承人中若有放弃继承权的,本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声明放弃继承权,与主要遗产不在同一地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声明应经其住所地公证处公证。
3.《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是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时经常遇到的问题。办理手续与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基本相同,但代位继承人应提交本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其父或母的死亡证明,以便核对代位继承人的人数,防止遗漏代位继承人或将无继承权的人误认为是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在办理代位继承权公证时,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代位继承人包括亲生子女,同时也包括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还包括养子女的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4.在继承开始后,除发生代位继承问题,还会发生转继承的问题。所谓转继承,就是指继承人因某种原因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又在遗产分割以前死亡,他所应继承的份额,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行为。转继承人在申办转继承公证时,提供的材料与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基本相同。
5.除了法定继承外,《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公司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办理遗嘱继承公证,遗嘱继承人不仅要提供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还应持有效遗嘱到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