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用女儿身份证买房引纠纷


 
  2010年年底,市民陆女士看上了一套房。接着,她拿来女儿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女儿的名义签了认购协议,并交纳了2万元定金。可事后,陆女士的女儿覃女士并不愿意购买这套房,并以协议无效为由要求销售商退回定金。销售商则表示,覃女士违约在先,不能退款。有律师认为,这份协议是否有效,得看陆女士签协议时有没有获得女儿授权。

    看见路边有纷争 市民打电话报料

  3月15日11时57分,本报读者奚先生路过南宁市东州路时,看到保利·山水怡城小区售楼部有10多人正和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奚先生打听后得知,原来是双方为了退不退购房定金而起争执。这争执是怎么引起的?要求退定金的理由是什么?不能退的根据是什么?奚先生都不是很清楚,于是他立即拨打本报的新闻热线,希望记者能到现场采访。

  老母亲交付定金 以女儿名义买房

  年近七旬的陆女士住在南宁市唐山路,由于觉得住房太旧,便想换一套房子。去年12月24日,陆女士来到位于南宁市东州路的保利·山水怡城看房。经过售楼小姐介绍,陆女士看上了一套售价约90万元的房子。可陆女士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同时她也不符合按揭贷款的条件。于是,她想到了女儿。

  陆女士的二女儿覃女士告诉记者,当天自己在外地出差,母亲打电话说要买房,而且说得很急,怎么劝都劝不住。她的哥哥和妹妹也劝母亲不要买。这时,售楼部工作人员告诉陆女士,这种户型的房子只剩下一套了,如果要买就要尽快。听到房子只剩一套,陆女士便不顾儿女劝阻,从家里拿了女儿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去售楼部签了认购协议,并借钱交纳了2万元定金。

  女儿不愿买房时 销售方不愿退款

  覃女士出差回家后,见母亲已经签下协议、交了定金,而且按销售商的说法,买房首付只需交房款的30%,便决定买下这套房。可当覃女士去银行办理按揭时发现,由于自己名下之前已经有一套房,再买房首付就得付50%的房款。

  想到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覃女士就不愿意再买房了。当时接近年关,覃女士工作较忙,便一直拖着没有去跟销售商交涉。昨日,覃女士才来到保利·山水怡城售楼部要求退回定金。但售楼部表示,覃女士违约在先,不能退回定金。

  该楼盘售楼部工作人员姚小姐表示,当初签协议前,工作人员就已经向陆女士详细介绍了协议的内容。而且,陆女士按规定出示了身份证复印件,所以售楼部才与陆女士签署了认购协议。根据认购协议约定,如果不如约办理购房手续,2万元定金是不退的。对于首付款由30%变成50%,姚小姐解释说,认购协议是去年年底签的,当时房贷政策还没改变,如果覃女士在销售方提醒的时间内去办理按揭,就会只需交30%首付款。

  看协议是否有效 关键在有无授权

  按照销售方的说法,女儿不愿买房,陆女士的定金就拿不回来了。覃女士对此表示很气愤,她说母亲年事已高,可能很多情况都不太清楚。覃女士认为最重要的是,作为买房子的人,自己都没去签协议,这份协议怎么能有效呢? 

  对此,南宁桂恒丰律师事务所刘海理律师表示,如果陆女士是经过女儿覃女士的正式授权,才拿着身份证复印件去签认购协议的,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应该有效,2万元定金理应不退。可如果陆女士是未经覃女士同意就用其身份证复印件去签协议,那么这份非本人签署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销售商明显可以看出陆女士与覃女士不是同一个人,即明知身份证持有者不是陆女士本人。这时,经销商却仍然与陆女士签认购协议,而由此产生的主要责任,应当由经销商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