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遭子女“冷淡”精神很痛苦 家庭“冷暴力”危害不小
专家建议精神赡养应纳入法律调整范畴
全国首条老年人心理危机免费救助热线——“爱心传递热线”自去年9月在上海开通后,每天要接到几十名老人的来电,不少老人在电话里倾诉说自己很孤单,唯一的期盼就是希望子女能多回家看看。有一位老人患有强迫症,没有人陪着说话不行,她打进电话后,一开口就是“真想从15楼跳下去”。
随着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如今,很多子女成家后自立门户,除了逢年过节之外,平时很少去父母那里走动。还有的子女与父母产生矛盾而对老人不予理睬,实施“冷暴力”,使老人痛苦不堪。老人想要维权又因为相关法律不够具体而难以得到保护。法学专家表示,迫切需要为精神赡养立法。
老人不愿举报儿女“冷暴力”
上海浦东新区一对老夫妻,原本过着“三世同堂”的幸福生活。老两口一手把唯一的外孙带到7岁大。4年前,同住的女儿和女婿与老人发生矛盾,从争吵演变到互不理睬,女儿一家三口买房搬了家另住。女儿和女婿从此再也不来探望父母,还更换了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老夫妻思念外孙心切,苦苦寻找4年,都没打听到女儿一家下落。
闸北区宝山路街道90岁高龄的蔡老伯,妻子早年过世,育有一子。前段时间,他与儿子为了房产纠纷打起了官司,父子关系恶化,儿子恶语污辱老人。老人一气之下生了一场大病,精神状态也一落千丈。
记者在社区走访时,不少居委干部也提到,家庭“冷暴力”在社区里并不少见。有些子女推说工作忙,几个月甚至一年也不去探望独居父母,老人生病只能求助邻居和居委会干部;有些子女把老人送进养老院,年三十也不接老人回家团圆。据统计,上海市今年1月至9月,在向政府部门求助的老人中,遭受子女“冷暴力”比例明显上升。
“我当‘老娘舅’调解矛盾过程中,发现越来越多老年人遭受子女‘冷暴力’。”上海电视台“新老娘舅节目”主持人柏万青说,该节目开播以来,求助对象老年人遭子女“冷暴力”现象呈上升趋势,并日趋低龄化。“上海是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的城市,加上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一对老年夫妇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比例也越来越高。他们绝大多数把晚年的精神赡养寄托在自己独生子女身上,一旦子女对他们实施‘冷暴力’,老人往往苦不堪言投诉无门,所带来的精神痛苦是不言而喻的。”
有关部门的一项研究显示,经常遭受家庭“冷暴力”的老人往往不愿意采取行动维权。究其原因是:不想举报家人,害怕家人会遭到法律的制裁;基于亲情,觉得子女的暴力行为是自己当初管教不严的结果;在生活上或心理上依赖施虐者,害怕丧失自己仅有的依靠。
精神赡养成为老年人新需要
据上海相关部门最新调查显示,目前约有25%的老年人存在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尤以独居老人为甚),严重者甚至发生消极自杀行为,从而严重影响了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华东师范大学教授桂世勋介绍说,现在上海市户籍老人的健康满意感比过去有所提高,但是老年人的精神健康却仍存在很大问题。
家住徐汇区吴兴路的杜老太今年80岁,一子一女都已经成家自立门户。老伴10年前去世后,杜老太就独自一人居住在老居民楼里,自从女儿出国后,她便感到较以前安静了许多。虽然儿子逢年过节都会回来看看,女儿也经常打来电话聊上几句,但杜老太依旧无法摆脱心理上的那份孤独。“我一大把年纪了,又不敢随意出门。家里冷冷清清,一个人感到很孤单。”杜老太说。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现实生活中,与杜老太有着同样感受的老人还有许多。这些老人并不愁吃穿,只缺乏亲人们的关心和问候。身处异地的子女客观上不能常常来探望父母,即使与父母在同一个城市,也由于种种原因,很少有时间或心情时常探望老人,忽略了父母的感受。而作为父母,一般困难也不会“麻烦”儿女。渐渐地,老人们就会越发感觉亲情的疏远。正是因为亲情的疏远,总让一些老人心里空荡荡的,于是,精神赡养逐渐成为老人们的新需求。
“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从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温暖。”上海大学上海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研究员金桥博士指出:相关调查显示,得到子女、晚辈精神赡养的老人,要比没有得到精神关怀的老人更长寿。家庭成员的物质或精神支持有益于老年人的精神健康,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倡导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在养老问题上承担更多的责任。
有关专家表示,老人对精神赡养的新需求,揭示出赡养方式的新变化,如今一些具备自养能力的老年人,在衣食无忧的同时,开始渴盼儿女们的精神关爱,并且这种需求已逐步上升到寻求法律帮助的高度。
“精神赡养”立法要具体细化
针对子女对父母实施“冷暴力”行为而法律没有约束的问题,柏万青认为,部分城市已有对于精神赡养的地方法规。上海也应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法规调整范畴,让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纳入《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此遏制家庭“冷暴力”的蔓延。
“其实我国关系到精神赡养的法律不少,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但涉及具体细节的,则一部也没有。”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法律上“赡养”的含义包含“经济赡养”和“精神赡养”两方面,但立法义务难以界定。制定精神赡养法不难,难在执行。比如,法律上不能规定子女一个月几次探视父母,强制执行也不具可行性。
一位法官也表示,精神赡养诉讼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精神赡养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赡养的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一方面支持了精神赡养的请求,另一方面却面临着难以执行的尴尬。审判实践中,许多老人是赢了官司,却输了情感,反而可能使双方矛盾更为激化,法院固然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但诉讼的最终目的并未实现。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即便是强制执行,但对于解决纠纷显然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有法学家建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0多年前颁布的,当时主要关注的是物质赡养,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却没有规定精神赡养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因此,面对老人日益增多的精神赡养要求,要立法解决目前存在的这种状况。法律应当对此进行必要的补充,可参照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在原来条文“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后增加“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由此老年人在诉讼请求中就可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根据情况判决不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费用,以弥补老人应当享受而没有享受的精神赡养所受到的伤害。(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