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父母均已过古稀之年,为了便于照顾父母,徐女士想将父母接到自己身边照顾。但是由于老人腿脚不好,徐女士与丈夫胡某商量后,花费30余万元买了处平房供二老生活。房产证登记在了徐女士父亲的名下。6年后,夫妻二人由于感情不和提出离婚,丈夫胡某认为该套房屋是夫妻二人共同掏钱为老人购房的,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徐女士认为房子是父亲的名字,是胡某自愿掏钱购置的,而且产权证是父亲的名字,不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坚决不同意分割该套房屋。胡某来到司法所要求法律帮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道:由于该房产登记在徐女士父亲的名下,因此在徐女士父母不承认该房产属于胡、徐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该房产一般不会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关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法律中存在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父母资助子女和子女孝敬父母同样存在对等关系,30万元的购房款可以认为是夫妻双方对老人的赠与。由此可见,该房屋是胡、徐夫妻二人对父母的赠与,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王笑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