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计发军龄薪金的军龄的规定


       问:军队离退休干部计发军龄薪金的军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计算、核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和工龄)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军队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计发军龄薪金的军龄,一律以“年”为单位计算,当年不论何月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即算作一年,之后从每年一月份起逐年增长。

    问:军队离退休干部计发军龄薪金的军龄起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计发军龄薪金的军龄,均从参军(包括参加革命工作)之年开始计算,计算至批准离休退休的当年止。退休改离休的干部,计算到批准退休的当年止。

  问:未下离退休命令的离退休干部军龄应如何确认?

    答:未下离退休命令的离退休干部(含本人档案中无记载的),其军龄薪金计算到本人实际休息之年止。其休息时间的核定,师职(含专业技术4级)以下干部,由现管理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办理,军职以上干部由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办理。已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由地方民政部门分别致函原部队政治部确认;原部队撤销的,函告军队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老干部局转有关部队确认。

       问:长期休息干部离退休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1969年至1975年期间免职休息或分散安置到人民武装部管理未下离退休命令的干部,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免职休息、已经进住干休所或享受了离休干部待遇的,军龄薪金计算到免职之年为止;退休、退休改离休干部的军龄薪金计算到实际休息之年为止。  

       问:1987年9月30日前批准退休的干部军龄如何计算?  

    答:1987年9月30日前批准退休的干部,其计发军龄薪金的军龄,同其他离退休干部一样,按军委、总部1985年和1990年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到批准退休的当年止。

  计发退休生活费的军龄截止时间,按照民政部、总政治部〔1988〕政离字第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凡1987年9月30日前已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其计发退休生活费的军龄,计算到移交政府管理的当年止;尚未移交政府管理的,其计发退休生活费的军龄,计算到1987年10月为止。

      本刊政策咨询顾问 周 浩

·咨询台·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编辑同志:

  国家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读者 沈余强

沈余强同志: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本刊政策咨询顾问 庄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