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 权 知 识 问 答(一)



  什么是司法救助?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该规定对2000年7月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了修订,把救助范围从原来的10种情况增加到14种情况,进一步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具体包括如下14种情况:(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6)交通事故、诊治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诊所、精神诊所、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需要提醒老年人注意的是,新规定将原规定中“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修改为“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取消了原规定中的“养老金”一词,并不意味着老年人追索养老金不能申请司法救助了。而是因为目前养老金已归入社会保险金范畴,所以这样修改并不影响老年人追索养老金时请求司法救助。

  什么是法律援助?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5)公证证明;(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国务院2003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对法律援助的范围作了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不同情形下,该向何处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3章的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6)刑事诉讼中有关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对监督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并且该条例第28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条例》第23条就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对受援人法律援助的四种情形,分别是:(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可以向受援人收取费用吗?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8条的规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不能向受援人收取费用。但这并不表明律师就得不到经济补偿。该条例第24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与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可见,律师虽然不能向受援人收费,但可以享有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补贴。

  什么是民事诉讼?


  “诉讼”,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打官司”。老年人与其他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得到解决,比如双方自行和解、由第三方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等。其中,诉讼手段是解决纠纷的一种形式。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司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所产生的矛盾,如继承、房屋、损害赔偿、离婚、赡养、子女抚养以及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等等。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活动。

  怎样提起民事诉讼?


  提起民事诉讼简称起诉,民间称之为“告状”,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设有接待室,负责接受公民的起诉。

  起诉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老年人因某件纠纷准备提起民事诉讼时,首先要看是否具备起诉的基本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起诉要满足如下四个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状应当符合规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原告起诉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起诉时,原告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确定所涉及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不要以为任何争议法院都会受理。比如,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必须先经劳动仲裁后法院才会受理。(2)明确被告是谁。如果没有准确地确定被告,法院很可能会不受理诉讼,即使受理了也可能会驳回起诉。若有多个被告可供选择,如何正确地选择被告往往涉及到具体案情以及诉讼策略的制定,这是一个诉讼技巧。(3)有比较充分的证据。在没有收集到基本的证据时提起诉讼,往往会承担一定的诉讼风险。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自己或者委托律师先进行诉前的调查举证,然后再定夺是否起诉以及如何进行诉讼。(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可能有多个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这时应当认真考虑向哪个法院起诉,不同的选择将对案件有较大影响。(5)写好诉状。在诉状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就是诉讼请求。如何确定诉讼请求,将决定案件的性质,务必要认真对待。

  哪些情形下,当事人无需举证?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但并非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要举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供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确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民事诉讼有哪些风险?


  实生活中,有些人认为有纠纷找法院就能万事大吉了,于是事无巨细,动不动就想“打官司”,殊不知打官司也存在风险。根据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公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注意下列常见的诉讼风险: (1)起诉不符合条件。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2)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3)逾期改变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4)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5)授权不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7)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8)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9)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10)不提供原始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11)证人不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12)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1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律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1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15)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6)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17)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哪些情形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此原则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员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除了诉讼外,还有哪些方式?


  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三种主要方式。除了提起民事诉讼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调解和仲裁的解决方式。所谓调解,是指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者调解人)出面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所谓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但是仲裁的法律效力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哪些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先实现未来裁决将确定的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首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就是说,谁享有权利,谁负担义务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权利,负担什么义务都是明确的。比如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在老年人没有子女赡养就无法维持生活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诊治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的规定,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即“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遭受精神损害如何请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事侵权行为造成自然人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个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侵权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要注意的是并非只要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受害人就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视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在处理上有所不同。上述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为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要注意,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限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服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怎么办?


  对于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等,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一是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二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