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法12年来首次大修热点抢先看:社会办养老
按照国际通行标准,60岁以上为老年人,老年人占人口比例达到10%以上即进入老龄社会。根据这一标准,1999年我国开始迈入老龄社会行列,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超过1.53亿,占总人口的11%以上。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保障老年人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的专门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目前,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次修订工作正在进行。现行老年法中都有哪些不适应的地方?修改的重点在哪里?本报在此集纳报道—— -->
发展促改变
现行老年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伴随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人口迁移,以及计划生育家庭夫妇相继进入老年,城乡老年人家庭小型化、空巢化趋势日益明显。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所依据的社会、经济、人口和家庭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现行老年法规定:“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这一规定与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目前农村的五保供养已由农村集体供养转为公共财政供养。
现行法规定:“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随着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推进,住房保障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由所在组织分配住房已不再是一种普遍现象,该条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明显弱化。
新问题需新法律
近年来涉老侵权案件反映出涉及领域广、复杂多样等特点,特别是侵犯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情况比较突出,尤其是涉及居住权和房产权的纠纷比较多。现行法缺乏对这些新情况有针对性的规定,使得保护老年人权益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
许多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时,在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上适当放宽,并简化了程序;一些地方法院根据需要设立了老年法庭、老年合议庭等专门机构办理涉老案件,对一些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等等。这些成熟经验也应当上升为法律。
关注的热点
如何养老在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新形势下“如何养老”,这是影响老年人生存权益的一个大问题,涉及到我国在养老保障制度上的总体安排,也是此次修法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社会照料服务是老年人应当享受的一项特殊而且重要的权利。我国经过探索提出了建设适合国情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修订老年法时,对这些经验做法将给予总结。
财产婚姻针对近年来侵犯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案件方面表现出来的新问题、新特点,结合老年人的特点和维权需要,老年法修订时将就此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目前,社会各界普遍反映现行老年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软”,比较“弱”,从而影响了老年法的贯彻实施。在修订中会适度强化法律责任的规定。
权益保障作为老年问题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老年研究所教授姚远的观点是,在修订老年法时要关注老年人中的特殊群体的权益问题,比如农村留守老人、失地老人,城市拆迁中的老年人。
此外,对于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是否规定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节,或者将重阳节作为我国传统的敬老节日在法律中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