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能不能要回养老金?



  律师:本厂属集体企业,职工200余人,由县劳动部门统一安排调配。因企业经营不善,1998年厂领导决定将一部分厂房卖掉,获现金150万元,利用此款按职工工龄给在职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临时工也享受了此待遇。当时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没有上班的职工60人左右没有给办理养老保险,我们索要未果。2007年12月企业彻底破产。厂领导小组将厂房全部卖掉,获现金115万元,准备再次给职工分配。我们这些下岗人员又提出在本次分配中将1998年未给办理养老保险的钱按当年标准补发给我们,但现任领导小组不同意补发。   

  请问:我们要求按我们当年在厂工龄当时分配标准,给予补办养老保险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据?   

  赵朝军:虽然你们为本单位下岗人员,但只要和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你们办理养老保险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险种。对于用人单位讲是其义务,对劳动者而言则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依据法律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优先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诊治、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诊治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以上解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