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答疑



  【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市已连续多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并不断提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数以万计的退休人员从中获益。养老问题是每一个人所关心的大事,就此,对人们普遍关注的、不可不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养 老 保 险 办 事 指 南

  哪些企业和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改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企业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是怎样规定的?为什么不低于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不高于300%?

  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和不能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可按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月实发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费。这主要是为了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待遇不过分悬殊。实行个人账户后,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是计发退休待遇的一部分,而个人账户的计入是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作为基数的。如果不规定缴费工资不低于60%这个最低基数,困难企业职工就会因为个人账户过小,影响退休后的生活。反之,高出全省社平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是为了控制收入过高的职工退休后过高的养老待遇。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

  答: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其余部分(12%)由雇主缴纳,雇主全部由本人缴纳。档案托管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低进低出”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最低可暂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应相应降低。与单位买断解除合同的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可依据本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最低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每年应在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至年底前缴费,考虑到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在外地打工等原因,允许其在次年3月底前补缴上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按时补缴上年度养老保险费的,一律按中断缴费处理。

  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答:
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从2006年1月1日起,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2005年12月31日以前原计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再变动。

  已参保的企业职工或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
参保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要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即:①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②病退:因病、非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③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际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或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脱离特殊工种岗位不满5年,本人申请,可在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至正常退休年龄期间任一周岁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应按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如本人因从事特殊工种工作造成身体伤害而不能坚持现正常工作的,本人申请,仍可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期间任一周岁年龄(老办法无周年限制)办理退休手续;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女参保人员,可以选择50至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时方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二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满15年及其以上;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可顺延缴费满15年后办理退休。

  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
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不考虑死亡原因,其个人帐户存储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帐户储存额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领取的标准是什么?

  答:
个人帐户储存额在以下情况可以领取:(1)企业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 (含视同缴费年限);(2)在职期间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及出国工作并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3)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领取的标准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以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中2005年底以前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和2006年1月以后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系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以及退休前死亡的,可将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和2006年1月后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灵活就业人员可将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退休人员死亡后,退还金额为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

  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的时间为2006年11月,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单位按照16%的费率缴纳,个人按照4%的费率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8%的规模,为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中4%为个人缴纳,4%为单位缴费划入。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根据本人意愿,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退保一次性结清个人帐户储存额8%部分(含利息)。

  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只缴15年?

  答:
一些职工认为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就不用再缴纳了,这是一种误解。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这是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缴费年限的最低要求。退休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的多少与在职时缴费时间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有直接关系,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个人帐户储存额越大,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就越高。

  档案托管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含视同)满15年,如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
 
  答:1、档案托管人员本人提出申请。

    2、托管部门的经办人员为档案托管人员填写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社保待遇审核科审核个人档案,核对有关个人信息,符合条件的即可办理退休。

    3、根据程序计算养老金,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后享受与企业退休职工一样的调整待遇政策。

“新办法”、新变化解读

  什么是“新人”、“中人”?

  答: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称为 “新人”;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称为“中人”。

  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
新办法。

  新办法是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规定的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新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 (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三)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本人建立个人账户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1.3%。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等于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其中,本人退休时上一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当年,月平均缴费指数为实际指数;建立个人账户上一年至1993年,本人实际工资指数低于1.2的,按1.2取值,高于1.2的按实际指数;1992年底以前历年月均缴费工资指数按1.0取值。

  (四)调节金:调节金以130元为基数,2006年按90%计发,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2015年取消。
 
  什么是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

  答:
为使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我省对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的,高出部分(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 20%,2007年加发待遇差的40%,2008年加发待遇差的60%,2009年加发待遇差的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影响养老金高低的因素有哪些?

  答:
影响养老金高低的主要因素是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长短、历年缴费工资的高低、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多少、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高低。

  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
根据冀劳社[2008]29号文规定: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补缴其在单位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

  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养老保险费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
在2009年6月底以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于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对于经审计、监察、稽核、举报发现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及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超过补缴养老保险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事宜

  什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答: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 (乡镇)和社区管理,由社区劳动保障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意义是什么?

  答: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有着双重身份——在生产经营的同时,又承担着退休人员管理等多种社会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宏观上要求打破这种模式。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正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蕴生的新的退休人员管理模式。其意义主要是:为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奠定基础;为顺利推进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为维护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为切实保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实现广大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建立制度保证。同时,也是社会稳定的需要。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是什么?

  答: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是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各级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
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机构体系自上而下为:市退管服务机构——县 (区)退管服务机构——街道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其管理和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为基础,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做好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帮助企业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办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金和遗属费;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的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调理工作,提供方便的诊治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地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
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地变更超过六个月的,应办理退管服务转移手续,具体程序是:由退休人员或亲属到原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 《张家口市企业退休人员流动登记表》,而后持此转移表和原居住地社区提供的 《张家口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表》、 《张家口市企业退休人员审定表》到转入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最后持上述材料到所属上一级主管部门 (同区县转移的,到本区县社保局、跨区县转移到本人企业所属社保部门进行登记)。

  异地 (跨市)转移的办理手续是:转往异地的到原居住地填写 《张家口市企业退休人员流动登记表》后,持原居住地社区提供的 《张家口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表》、 《张家口市企业退休人员审定表》到本人企业所属社保部门进行登记。从异地转回的直接到参保机构办理移交社区手续。

  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怎样开展?

  答: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企业和退休人员的联系相对减少。因而,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也就由退休人员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承担。其目的主要是杜绝冒领养老金事情的发生。按有关政策规定,各街道(乡镇)、社区对我市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每年六月、十二月两次的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异地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每年一次的以寄信为主要方式的异地协查认证。凡没按规定进行认证的,将由社区以报表的形式逐级上报至社保发放部门对其养老金做暂停处理。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对企业有哪些要求?

  答: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诊治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诊治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否要收取费用?

  答:
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在办理向街道(乡镇)社区的移交时,企业按每人500元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管理服务费。除此之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没有需个人承担的任何收取项目。 本报记者 何芝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