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育有二子,后与妻子调解离婚。1993年田某购买了成都市内一建筑面积为55.10平方米的单位房改房,1998年11月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小儿子在1995年1月登记结婚并一直与其共同生活。1998年5月20日,田某自书遗嘱载明:“某机械厂住房4-3-5-2号,住房一套面积5.3.5,转交继承人小儿子田某夫妇。” 2008年4月田某去世。田某的大儿子认为,其父只是将房屋的5.35平方米给其弟继承,其他面积则应按法定继承。小儿子则认为,遗嘱上“5.3.5”是笔误,遗嘱应是指整套房屋由其夫妇继承,故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争议房屋归其夫妇所有。
庭审查明,田某书写遗嘱时68岁,从其自书遗嘱的文字书写质量看,田某的文字书写能力很差,笔迹生硬不流畅,标点符号及面积单位均未规范书写,而且当时该房尚未买断,面积不明确。将“5.3.5,”理解为53.5平方米较为合理合情。因此认定该案诉争的遗嘱系自书遗嘱,其书写形式上虽有瑕疵,但内容合法,亦可作出合理的理解,应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可认定遗嘱有效,遂一审判决争议房屋按遗嘱继承归其小儿子夫妇所有。
一份遗嘱让亲兄弟诉上公堂,这一定是被继承人所不愿看到的。为人父母者往往自己省吃俭用,都想给孩子们留下尽可能多的财产,这种舐犊之情古来有之。与此同时,遗产却成了兄弟阋墙的导火索。所以老人在给儿女留财产的同时,最好还要留下一份要素完备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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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顺序
在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遗产继承,而是依法律规定,有先有后。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