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中共河北省委老干部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冀组通字〔2008〕30号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各省管领导人员企业、省属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
为贯彻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08〕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对离休干部“政治上多关心、思想上多沟通、生活上多照顾、精神上多关怀”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600元。
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500元。
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400元。
四、提高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解决。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健全报批手续。确定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需经诊治卫生部门鉴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离休干部按统筹层次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