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本文摘要】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是指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招(录)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 60周岁,女工人 50周岁,女干部 55周岁)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符合以上条件人员,且正在领取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的人员才可按规定补保。
为妥善解决我市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年老后的生活保障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出台文件,就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发出通知。
一、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如何界定?
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是指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招(录)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 60周岁,女工人 50周岁,女干部 55周岁)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符合以上条件人员,且正在领取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的人员才可按规定补保。
二、办理补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符合补缴费人员采取一次性补缴费方式。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标准为30000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额予以逐岁递减,每增一周岁递减 1000元(不满1周岁部分不予递减),但最低缴费不得少于10000元。
三、补保后是否建立个人账户?
答:根据规定,补缴费后为补保人员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额度为8600元。(补缴费额每递减1000元,个人账户规模相应递减300元)
四、补保后养老金待遇如何计发?
答:补保人员首次养老金待遇采取一次性核定原则,标准为540元/月。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从个人账户中划拨1/120。
五、补保人员是否享受同样的养老金调整政策?
答:补保人员参保后,补参保当年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今后与企业退休人员一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六、补保人员补保后死亡的,应享受何政策?
答:补保人员死亡后,如其个人账户仍有结余,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属按规定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但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七、补保人员补保后能否纳入社区管理?
答:补保人员在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后,纳入社区管理。
八、如何办理补保手续?
答:符合补保条件的人员,职工本人应向所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复核。复核确认的,集中办理参保补缴费和养老金发放手续。各县补保人员,由各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复核,统一到各县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补缴费手续,按规定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市本级补保人员,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补缴费手续。个人缴费后,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到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
九、补保后从何时开始领取养老金?
答:从缴清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发放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十、补保后原享受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还能享受吗?
答:补保后,原按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2005〕84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的生活费、补助费等待遇,不再享受。
十一、不补保人员怎样处理?
答:补保采取自愿原则,如果不愿补保的,仍按原规定处理,即继续享受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
十二、补保有时间限制吗?
答:有。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施行,2008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