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赡养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江苏省海安县的梁老太87岁,诊所退休职工,每月有退休工资1300余元,基本生活足以保障,并有保姆照料。她的儿子龚某60岁,企业内退职工,月工资340元,经济条件比较困难。
梁某与龚某虽是母子关系,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很少,感情基础也不深。2000年底,梁某从南京回到海安老家,购买住房一套,龚某夫妇搬过 来与她一起生活。
2004年,母子俩因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原因发生矛盾,龚某回到原住处生活至今。梁某多次要求当地居委会、派出所做龚某工作,让他与自己一起生活,都没有成功。无奈之下,梁某诉至法院,要求龚某每月给付生活费900元,每周探视5次,每次陪护4小时以上。
近日,海安法院判决,被告龚某每月不少于两次探望母亲梁某,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1小时;梁某因病不能自理时,龚某应予陪护;驳回梁某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赡养义务包括精神赡养,这只是立法技术问题,婚姻法并未排除精神赡养,同样也未明确赡养就是仅指物质赡养,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因此,精神赡养是有法律依据的。精神赡养不仅是道德义务,同时也是赡养人的法律责任。 (《法制日报》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