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 “新老办法” 计发如何平稳过渡?



  答:为使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规定的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对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的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统一使用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为计算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