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又丧偶 该由谁赡养?


  案例:邵先生的儿子支持鳏居多年的父亲再婚,并承诺为继母潘某养老送终。十几年后,邵先生因病去世。虽然继子邵某愿意遵守承诺继续赡养继母,但潘某提出回亲生儿子王某家安度晚年。谁知一年后,王某却以邵某承诺为母亲养老为由将母亲赶出家门。而邵某认为当初是潘某自己执意要走,他现在管不着了。晚景凄凉的潘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继子邵某和自己的儿子王某提出赡养要求。

  律师观点: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母亲改嫁或父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其养老问题应由新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担。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这一规定不仅禁止子女以停止赡养相要挟干涉父母再婚,也提出了老年人再婚后由自己的子女赡养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都必须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如果再婚后,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的,可向继子女提出赡养要求,这是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也是法律关系的统一。

  法庭审理:原告与被告邵某的父亲结婚时,被告已成家立业,已不需原告抚养,原、被告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因原告不愿与被告一起生活,致使赡养承诺不能如约履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邵某赡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与其亲生儿子王某之间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判决被告王某必须承担对原告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