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突发地震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1 类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破坏性地震属于突发性事件,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中的附件—“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说明”明确将地震灾害列入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自然灾害事件。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地处曾经发生过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华北地区,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
位制定和修订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要求,为保证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在遭遇地震灾害时能及时、高效、有序地完成自救工作和国家赋予的震情跟踪和地震应急工作,结合研究所的具
体情况,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为《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
2 应急体系框架、组织机构和职责2.1 研究所所在区域遭遇破坏性地震灾害时的应急工作由“中国
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领导。遭遇破坏性至更严重地震灾害时,由研究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见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应急。
2.2 在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时,科技发展部为应急第一主责部门;服务中心为第二主责部门;服务中心的车队、材料库、医务室,计划财务处财务室为保障部门;机关其余部门、各研究室(观象台)为配
合部门;流动地磁组、流动重力组以及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科学考察应急工作队现场地震观测组为应急专门队伍。
2.3 所服务中心除参加救灾外,同时负责车辆调度、物资装备和医药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财务室应及时提供必要资金。
2.4 所应急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值班安排、接送车辆安排由所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
2.5 研究所在遭遇直接破坏性地震侵袭时,指挥部的应急办公地点将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在相对安全的临时地点。具体通讯方式也将视当时通讯条件确定。
3 应急级别的确定
3.1 破坏性地震:北京地区强烈有感,部分质量较差房屋倒塌;大面积建筑物遭到破坏;部分生命线工程遭到破坏,出现公共通讯短时间中断、供电短时间中断;部分道路交通设施受到破坏;出现人员
伤亡。
3.2 严重破坏性地震:北京地区强烈有感,生命线工程遭到系统破坏,出现公共通讯长时间中断、供电长时间中断;道路交通设施受到严重破坏;人员大量伤亡。
3.3 灾难性地震:在北京城区下部发生 ML7.0 以上地震,地球物理研究所各项功能遭到彻底破坏。
4 应急工作的预警机制
4.1 研究所应该保持通讯渠道畅通,以便及时获取上级部门关于地震震情的通知或文件。
4.2 根据长、中、短临时间尺度的震情预测意见,所应急委员会应组织全所人员做好相应的地震震情强化跟踪工作、救援物资储备工作、各个关键岗位人员值班。特别是制定人员安全工作、设备安全运行、关键部位防火和防盗等安全措施。并在布置工作后进行必要的检
查,以确保预警准备工作落实到位。
5 信息报告制度
5.1 在遭遇破坏性地震灾害时,研究所内部报告制度按照 2004年 9 月发布的“关于震情、灾情、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上报制度的通知”(震球发[2004]145 号文)规定(附件 1)执行。
5.2 向主管部门上报震情灾情的制度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执行。或由所指挥部指定的部门或人员主动将研究所得到的震情和灾情信息上报主管部门。制定人员在上报震情和灾情信息的同时,
应及时将中国地震局的应急工作指示转达给指挥应急工作的研究所领导。
6 应急决策协调制度
6.1 在遭遇破坏性地震灾害时,指挥部全面负责研究所的应急救援工作和震情监测工作。
6.2 所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关各部门应急工作,并负责所指挥部的运行;
6.3 计划财务部负责应急工作期间的财务工作;
6.4 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研究所办公楼、车辆和通讯方面的维护和应急抢修工作和医疗救护工作;
6.5 所科技发展部负责协调研究所震情监测跟踪工作;
6.6 人才资源部和离退休办公室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时的人员信息汇集和组织工作;
6.7 党群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宣传沟通工作。
7 公众沟通机制
7.1 研究所所在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直至灾难性地震后,作为国家级防震减灾基础科学研究的研究所,地球物理研究所科技人员负有向公众宣传防震减灾知识,提供抗震救援技术支持的责任。
7.2 在发生不同程度地震后,根据中国地震局统一安排和布置,研究所可通过互联网、热线电话、宣传板报和宣传品等方式建立防震减灾知识的公众沟通机制。向公众宣传地球科学和地震预报复杂性的基本常识,协助政府稳定社会局势。为当地居民自救提供科技知识。同时做好震情监测预报工作的保密工作,避免向社会扩散可能引起社会不安定的信息。
8 突发破坏性地震应急处置程序
8.1 在京的所指挥部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在完成自救行动后,应采取各种方式尽快赶到研究所指挥和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因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应及时告知所指挥部负责人或其他主要成员。
8.2 启动《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地震应急工作预案》。
8.3 发生地震时,在研究所办公楼和观象台的震情值班人员、保卫值班人员、服务中心值班人员、研究生和单身宿舍职工应立即组成抢险救援队伍。救援队伍应首先完成自救,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立即通过移动电话向所指挥部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汇报研究所(和观象台)遭受破坏情况。
8.4 各部门应与保卫部门联合,重点加强存放现金、贵重仪器、财务和人员档案等重要地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组织妥善措施将重要物品转移到相对安全的地点。
8.5 在所指挥部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尚未赶到研究所的情况下,抢险救援队伍基础设施抢修负责人为服务中心值班人员;震情速报工作负责人为北京数字地震台网值班人员。北京国家地球观象台的应急工
作由带班台长负责。
8.6 所指挥部到位后,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自救工作和地震监测预报能力的恢复工作,同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研究所地震监测设施、基础办公设施和在所人员损失情况,并立即上报中国地震局,同时向中国地震局请示开展震情应急工作的意见。
8.7 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研究所拥有的全部车辆、物资立即征用为应急专用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为研究所救援工作以外目的使用研究所车辆和储备物资。应急车辆和物资由所应急委员会负责调配,在指挥部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由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调配。震情应急工作期间的车辆和物资使用情况,应由服务中心建立记录本予以记录,以方便掌握应急资源情况。车辆物资的使用,应优先考虑恢复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抢救研究所人员。
9 突发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处置程序
9.1 具体程序基本参见 8
9.2 采取措施,尽可能恢复研究所的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能力,并在条件许可时,尽快启动面向国家和社会需求的《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地震应急工作预案》
10 突发灾难性地震应急处置程序
10.1 所指挥部应对研究所各方面损失进行统计,对监测预报能力进行评估,并将统计情况上报中国地震局。同时应与中国地震局保持联系,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完成中国地震局交办的各项工作。10.2 研究所科技人员在完成自救后,应该在可能的情况下,积极配合救援队伍进行灾后研究所台网的地震监测功能的恢复工作。或配合救援队伍中的地震监测人员开展力所能及的工作。
10.3 研究所人员应该在救援指挥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各项工作。后勤服务部门人员应该配合救援队伍尽快恢复研究所监测预报关键设施的供电和通讯功能。
10.4 研究所应尽可能安排人员,利用尚具备监测能力的台网、台
网中心设施投入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工作。
11 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条件保障
11.1 北京数字地震台网、北京国家地球观象台等负责北京地区地
震监测的部门和研究所服务中心在制定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时,应包
含遭遇破坏性地震灾害时的应急工作预案,在预案中应明确岗位责任
制。
11.2 如接到短临阶段震情通报,各部门应制定务实有效的地震短
临阶段应急预案。
11.3 各关键部门应备有无线对讲机,以及进行一个星期工作的电
池(或保证充电时无线对讲机的电池处于已经充电状态,并准备备份
电池);应配备手电筒、电池和充电式应急灯(保持充电状态);应该
经常检查地震监测设备使用的蓄电瓶,并保持满负荷充电状态。
11.4 各相关部门应当对各种抢修工具造册,经常检修;按照规定
位置存放,易于应急救援时使用。
11.5 如已经得到明确的短临阶段震情通报,研究所服务中心应储
存必要的方便食品和瓶装饮用水;车队应在保证防火安全的前提下,
储存一定数量的备用汽油。
12 破性坏地震应急工作的总结与奖惩机制
12.1 确定本预案结束的程序,参见《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应对预案》。
12.2 研究所将对遭遇破坏性地震灾害的应急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并视检查结果对有关部门或人员予以通报表扬或批评。
12.3 对在遭遇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中表现良好的部门与个人,研究所将依据具体事迹予以提前晋级、低职高聘、颁发一次性奖金等奖励,并颁发地震应急工作先进个人奖励证书。
12.4 对在遭遇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中表现不力的部门和个人,以及地震应急工作期间值班人员出现脱岗,研究所将采取扣发津贴、行政或业务降职(或解职),解除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公职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