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本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灾害,提高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主要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以上三种特种设备属于承压类)、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以上四种特种设备属于机电类)等设备、设施的重大、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应急救援作业指导书力求简明扼要、操作性强。
二、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Ⅱ级)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 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Ⅲ级)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四)一般事故(Ⅳ级)
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组织体系
(一)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市政府成立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质监局、市委宣传部、发改委、经委、公安局、公安消防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安监局、卫生局、环保局、市政公用局、建工局、南京海事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气象局、南京电信公司、南京供电公司和南京警备区、武警南京支队等组成(在发生机电类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市环保局、气象局不参加,下同)。
主要职责: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具体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做好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会,制定工作计划,交流工作信息,落实资金和装备,调整和完善专家库等。
(二)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督查、落实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及时向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制、修订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作业指导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委派,市政府分管市长或分管秘书长担任现场总指挥,市质监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现场副总指挥,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分别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市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讯和装备等救援资源,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抢险救助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消防局、交通局、安监局、环保局、气象局、南京海事局等单位、事发地政府、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疏散事故人员和物资。下设抢险救灾、技术处理和现场施救三个小组,开展相关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交管局及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等组成,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和事发地政府组成,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南京海事局、南京电信公司、南京供电公司等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及装备,组织力量抢修电力、通讯设施,保证应急救援信息和交通的畅通,提供救援人员生活后勤保障。
6、次生灾害源防治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建工局、环保局、水利局、南京海事局、市政公用局、气象局、南京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处在事故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确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疏散工作。
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质监局、安监局和新闻媒体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事故有关的信息,负责回答有关事故情况的询问。
8、善后工作组:由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公司组成,负责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四)区县政府机构
各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一般级(Ⅳ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类开发区由所在地政府统一组织应急指挥机构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预警预防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市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即各级重点特种设备监控点(企业)、区县质监(分)局、市质监局(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经分析研究,提出预测意见,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异常情况,报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审核后及时上报市政府。
企业对列入市级重点特种设备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发现异常和事故状态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含街道、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二)预警预防行动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由群众、事故单位、区县质监(分)局、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和公安、安监等部门通报或报告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安全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并报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定期进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做到: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泄漏等事故。
2、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3、地震、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自然灾害。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三)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件分级标准相对应,按下列权限确定:
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由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2、Ⅱ级(重大,橙色)预警,由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报告副省长,由副省长签发。
3、Ⅲ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4、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区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请示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五、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质监部门。各级政府和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上报上级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
公安、安监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发现有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迅速向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通报。
(二)分级响应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特大(Ⅰ级)事故,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事故,一般(IV级)事故由区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发生涉外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对外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实施。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上级政府的有关指令或下级政府、事故发生单位请求,以及其它救援组织部门的支援要求后,启动相应级别预案或立即派出相关应急救援人员。
(三)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报告市政府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当地政府和质监、消防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四)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较大事故后,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预案,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五)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道工作。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或办公室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以及中办、国办和中宣部的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六)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六、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宁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三)装备与物资保障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方案,同时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建立比较完备的救援装备与物资信息库,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用车辆及其内设装备的更新、补充和完善,并保持其随时可用;配备适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
基层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并逐步实现救灾物资由实物储备过渡到生产储备。
(四)医疗保障
发生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建立医疗卫生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疾控机构能力与分布等。
(五)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市交通和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南京海事局、南京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指挥其辖区内水域紧急交通管制。相关区县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救灾直升机的组织与管理,必要时由市政府委托南京警备区商驻宁部队支援。
(六)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
事故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组织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七)通信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信息应通过无线宽带网络传输其设备数据库的最新信息,并通过宽带网络搭建多媒体通讯平台,进行多用户、多窗口、多载体的信息传输。
(八)技术保障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由本市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修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先进的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有关各方应为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提供基础条件。
(九)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科学的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压、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下进出事故现场。
群众的防护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居民避险疏散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十)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等。
(十一)演习演练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教育培训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七、后期处置
(一)恢复与重启
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后,必须由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者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环保、卫生、安监、质监和建设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二)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业单位负责。
八、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依规定报请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环境破坏或者财产损失。
重点特种设备:重点特种设备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伤亡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确定重点特种设备参考以下因素:
1、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事故后果的特种设备。
2、重要地区或者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3、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4、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5、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特种设备。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当每二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后,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