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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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编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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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应急处置终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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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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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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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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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适用于在我省境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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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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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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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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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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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群众、义务扑火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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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坚持按程序逐级上报,按程序处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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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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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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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由分管林业的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林业厅厅长、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省军区后勤部分管副部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农牧厅、甘肃机场集团公司、兰州铁路局、省气象局、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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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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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职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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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省护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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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本预案的实施情况;组织、协调、监督全省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研究、解决扑救森林火灾中的重大问题;成员单位人员变化及时变更指挥部成员;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请求和扑火需要,统一调度全省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统一协调驻甘部队、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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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各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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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主要负责全省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计划、报批、资金筹措,争取国家投入,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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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扑火所需粮、棉、食用油、糖和煤、电、油等重要原材料以及医药用品等重要物资生产、采购(进口)和供应,必要时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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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主要负责火灾案件的侦破,协助和指导森林公安机关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责任人依法查处,并将结果及时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指导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调派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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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及扑救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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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主要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制定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方案,落实重点林区森林防火措施,督促并协助地方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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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组织运输部门,为运送扑火人员、救灾物资及灾民等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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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主要负责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迅速赶赴火场,对受伤人员实施医疗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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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主要负责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灾后群众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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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牧厅主要负责全省草原及林农、林牧交错地带的火灾预防及扑救工作。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和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指导基层农牧和林业部门共同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保证人员、居民点设施、牲畜和森林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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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气象局主要负责气象遥感火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火场地区的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报等气象服务。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批准,由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协助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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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广电局主要负责新闻报道工作。按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组织记者现场采访录像,并及时、客观、准确地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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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通信管理局主要负责森林防火的应急通信调度。组织各级电信部门按照特殊通讯的规定,办理有关森林防火通讯事宜,保证火情信息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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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军区主要根据森林防火、扑火需要,及时组织协调驻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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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救森林火灾如确需调用飞机时,由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商请省军区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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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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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贯彻执行省政府、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安排部署、政策决定;协调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挥森林防火工作效能;代表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实施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按照规定程序下达森林防火工作整改意见;解决和处理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 2.3应急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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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省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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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越省、市州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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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在原始林区、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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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重点火险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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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重威胁国家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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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生扑救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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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连续燃烧超过12小时且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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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需要省上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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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省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重、特大森林火灾报告后,应召开省护林防火指挥部会议,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及时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派员立即赶赴火场,协助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责成公安、林业等部门组成森林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及时向有关新闻媒体通报情况,及时、准确发布森林火灾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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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通知后,要确定一名值班领导,落实预案涉及本部门的工作,并向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值班人员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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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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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信息监测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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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位公民都有报告森林火灾的义务。按照“火患早排除,火险早预报,火情早发现,火灾早处置”的原则,各级设置的护林站(点)、观察台、了望哨以及林区、林缘区的村社居民,要将发现的火点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台、口头等形式报告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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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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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要及时查明情况,根据火灾范围、地点、火势,火场附近的单位要立即做出响应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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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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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与国家林业局卫星林火监测中心建立微机联网,及时获得监测通报的林火热点图像,并积极筹建向市州延伸的二级网络。发生森林火灾后,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台要及时向火场所在地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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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预警级别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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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级别由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视火情发展态势发布。森林火灾级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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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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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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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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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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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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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分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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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火灾发生地应急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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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发生火情后,当地森林防火部门应立即组织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林区职工群众进行扑救。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如发生本预案所述森林火灾时,市州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立即组建到位,并由主要领导现场指挥。市州级护林防火指挥部要按照有关森林火灾火情报送工作的规定,将火场的综合情况及时上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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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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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火情报告后,要立即核实起火地点、时间、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情况,进行调度,绘制火场态势图、扑火兵力布防图,提出处置意见。48小时火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要建立省级扑火前线指挥部,依据扑火预案,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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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信息共享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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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每日7时、15时前,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规范森林火灾火情报送工作的通知》(国森防正2006)6号)要求,起草《重要森林火情报告》,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综合汇总后,上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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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基本响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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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基本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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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发生后,相关市州护林防火指挥部要综合利用空中监测、了望台观察、专业测量等方式确定火场面积、损失程度和可能进一步发生的危害,及时采取各种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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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扩大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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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本级力量不能控制和扑灭森林火灾时,应及时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兄弟省区及兰州军区、省军区请求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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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指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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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应当成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扑火前线指挥部,服从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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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区分片,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分片扑火前线指挥部全权负责本区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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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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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新闻媒体要按照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组织现场采访,向社会及时报道火灾扑救情况。新闻媒体报道的各类情况、数字,必须经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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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应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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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内明火全部扑灭并确保不会再发生新的火点后,由扑火前线指挥部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宣布解除火灾警报,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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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后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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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善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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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发生地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及伤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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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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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发生地政府在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可号召和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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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调查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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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发生后,森林公安机关应立即介入调查工作。火灾扑灭后,由森林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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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告由各级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火灾统计、汇总由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在火灾扑灭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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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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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通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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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部门必须保障火情通讯畅通。确保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国有林业局(场)以及扑火前线指挥部每天24小时联络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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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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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护林防火指挥部都应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配套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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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应急队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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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梯队为森林消防队。主要是地方和国有林业局(场)的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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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梯队为武警。由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商请省、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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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梯队为解放军。由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商请兰州军区、甘肃省军区发布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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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火灾发生时,第一梯队先期投入灭火,视火情发展态势决定后续扑火队伍的投入时间和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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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交通运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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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要为运送扑火人员、救灾物资和疏散灾民等,提供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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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车辆一律悬挂统一醒目的标志;省交通厅负责通知有关公路收费站(所),免缴道路、桥涵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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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医疗卫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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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火场,对伤病员进行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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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治安保障及时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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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要责成并协助地方公安和森林公安机关,进入森林火灾发生现场,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并组成专案组,迅速侦破案件,查明原因,对火灾肇事人和责任者依法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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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物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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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委根据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意见,会织调运扑火所需物资和医药用扑火前线指挥部可就近调配省和各国有林业局(场)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存的各种扑火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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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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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应及时为扑救火灾筹措和划拨救灾资金。扑火期间后勤供给的所有物资、运输、食品、药品等费用先记账、应急结束后经审计等有关部门审核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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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社会动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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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发动林区和林缘区的群众,随时准备投入扑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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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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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及时果断地采取阻隔措施,开设足够宽的防火隔离带,确保驻地居民安全。当地人民政府应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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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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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火场专家小组,充分利用森林防火各类科技信息和成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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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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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公众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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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教育辖区群众,严禁在林区和林缘地带烧草山、随意用火。使“进入林区,防火第一”成为广大群众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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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培训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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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对专业、半专业消防队的培训和考核。各专业扑火队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半专业扑火队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扑火集中培训和扑火演练。学习内容和成绩要记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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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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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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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等级与预警级别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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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警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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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森林火灾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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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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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森林火灾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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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预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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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是甘肃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应组织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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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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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由甘肃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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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为《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之“森林防火”部分的专项预案,由甘肃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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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