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做好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降低事故危害后果,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并在《永宁县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框架下,制定本预案。

  一、事故灾难辨识

  露天违规掏采,山体滑坡、坍塌,运矿车辆违章载人、严重超载都有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潜在危险。

  二、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应急救援范围为:发生在本县境内,一次死伤亡3人及以上,虽无人员伤亡但其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及以上;其他性质严重、危险及影响重大的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三、应急处理原则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遵循的原则有:预防为主、区域防范、分级管理、紧急处置原则;政府统一领导指挥,部门各自分工负责,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紧急抢救、安全抢救、以及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四、非煤矿山基本情况

  我县境内现有非煤矿山企业4家,分布在贺兰山东麓,以露天开采砂石料为主。

  五、应急反应及预案启动程序

  (一)报告程序

  事故单位在发生事故的的第一时间,向就近医院、120急救中心、县应急指挥中心和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报告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故类型(坍塌、车祸、物体打击等)等。县政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察明情况、实施救援,并向县指挥中心报告情况。

  (二)救援程序

  1、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向应急救援总指挥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研究决定启动《预案》,并指派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调集车辆和救援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2、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性质,作出明确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布置救援任务。

  4、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按各自的分工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

  6、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7、卫生部门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抢救伤员,保障救护所需药品和器材的供应。

  8、物资供应组应当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运输和提供特种装备。

  9、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决定应妥善保护的区域,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和救援工作。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名单附后),指挥中心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设办公室,县安监局局长路旭东任办公室主任,电话:8021879,8011879。

  指挥中心职责:

  负责落实应急救援领导及组织系统;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指定现场救援总指挥;指挥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督促重大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的落实。

  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制定、修订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对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检查配备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应急救援总指挥职责:

  指挥协调应急救援的组织和人员按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和方案展开工作。

  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受伤人员营救、危险控制、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维护。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制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组织事故后现场的保护;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勘察、地质灾害及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提供相应技术、设备、资料支持。

  (四)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和药品,抢救受伤人员。

  (五)交通部门:负责组织运输车辆,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设备、器材及物资。

  (六)发改部门:负责组织抢险物资供应,组织恢复生产。

  (七)民政部门:负责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发放。

  (八) 县检察院:按照规定和上级安排参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对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县监察局:参与配合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通报责任事故处理情况。

  (十)县总工会: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事故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监督检查工伤事故处理、社会保险情况。

  (十二)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七、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工作,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每两年修订一次。

  (二)本预案的启用和救援工作的结束,由指挥中心决定。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县武警中队是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四)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成员单位领导应按时限、地点及时赶赴现场,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参与救援。

  (五)应急救援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高度负责,对救援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组应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七)专业救援队伍及其他社会救援组织必须服从指挥中心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