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地边有效地处置特种设备的重大事故,加强突发事件的那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国家院3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国务院特种设备支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涉及的事故是指2号令第四条所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运行过程小,因人为过火造成的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不适用于破坏性事件)。
第四条?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组织施行。
第五条?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分局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小组,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状家科、区质量七卜量检测中心作为事政紧急救援和事故处理机构。人员山区分局分管领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余杭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事故报告及联系电话:8622934。
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事故应急小组联系电话:86221850。
第二条?本预案所涉及的事故是指2号令第四条所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运行过程小,因人为过火造成的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不适用于破坏性事件)。
第四条?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组织施行。
第五条?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分局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小组,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状家科、区质量七卜量检测中心作为事政紧急救援和事故处理机构。人员山区分局分管领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余杭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事故报告及联系电话:8622934。
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事故应急小组联系电话:86221850。
? 第二章?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条?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技监余杭分局。技监余杭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尽快上报。
2、移动式设各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必须立即向出事地点的当地政府和余杭分局报告,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也应立即逐级上报。
3、重大以上事故应请求当地政府启动本地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八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l)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时间
3)事故发生地点
4)发生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第九条?事故情况及发生事故的初步原因应在24小时内报市局。技状余杭分局设立争故报告电话,并向市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有关事故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技监余杭分局。技监余杭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尽快上报。
2、移动式设各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必须立即向出事地点的当地政府和余杭分局报告,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也应立即逐级上报。
3、重大以上事故应请求当地政府启动本地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八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l)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时间
3)事故发生地点
4)发生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第九条?事故情况及发生事故的初步原因应在24小时内报市局。技状余杭分局设立争故报告电话,并向市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有关事故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条?接到个故报告后,织故发生单位领导或业主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举故地点积极参与抢救工作;技监余杭分局领导应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l、死亡1至2人的严重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派员处理,技监余杭分局领导一起参加。
2、一次死亡3至9人的重人事故,市级和金权分局领导应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报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员参加处理。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由省质量监督局领导带领相关处室和技术机构有关人员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分局分管领导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救援工作;或参加由各级政府组织的现场指挥小组。
1、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2、在成立好现场指挥小组后,应立即将小组的组成及联系方法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且必须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3、对需调用的救援力量,由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或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对需由人民政府领导出面联系的,由指挥小组提出请示建议。
第十二条?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后,可根据事故情况下设:
l、现场处理组:负责传达贯彻领导的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分工合作进行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专业抢救组:负责对申故进行现场救治。
3、警戒保卫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人员离开申故现场,严格防止发生新伤事故。
4、通讯联络组: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保证与各协作单位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
5、医疗救护组:负责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护器材与抢救人员,输送现场疏散人员。
6、交通运输组:负责运送急需物资、器材、装备、药品、运送现场抢救人员,输送现场疏散人员。
7、后勤保障组:负责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及时供应,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协助处理伤员和救护工作。
8、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首长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指挥首长调动和使用。
第十条?接到个故报告后,织故发生单位领导或业主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举故地点积极参与抢救工作;技监余杭分局领导应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l、死亡1至2人的严重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派员处理,技监余杭分局领导一起参加。
2、一次死亡3至9人的重人事故,市级和金权分局领导应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报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员参加处理。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由省质量监督局领导带领相关处室和技术机构有关人员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分局分管领导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救援工作;或参加由各级政府组织的现场指挥小组。
1、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2、在成立好现场指挥小组后,应立即将小组的组成及联系方法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且必须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3、对需调用的救援力量,由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或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对需由人民政府领导出面联系的,由指挥小组提出请示建议。
第十二条?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后,可根据事故情况下设:
l、现场处理组:负责传达贯彻领导的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分工合作进行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专业抢救组:负责对申故进行现场救治。
3、警戒保卫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人员离开申故现场,严格防止发生新伤事故。
4、通讯联络组: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保证与各协作单位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
5、医疗救护组:负责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护器材与抢救人员,输送现场疏散人员。
6、交通运输组:负责运送急需物资、器材、装备、药品、运送现场抢救人员,输送现场疏散人员。
7、后勤保障组:负责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及时供应,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协助处理伤员和救护工作。
8、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首长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指挥首长调动和使用。
第十三条?严重以上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应对事故现场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器材、物品、文件及其他操作凭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及时摄影、拍照,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而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四条?未发生人员死亡们性质严重、影响重人的歌故,技监余杭分局上报市局,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及时指派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迅速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外地移动式设备在本区境内发生的事故,由技监余杭分局上报市局,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救援工作纪律:各地各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通守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必须把救援丁作放在第一位,按规定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开展积极有效地应急救援。如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玩忽职守,造成应急救援工作重大失误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章?应急救援装备
第十七条?余杭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分别配置与工作职称有关的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应急车辆、事故专用联系电话(固定和移动通讯)、照相机、必要的救援装备等。
第十八条?技监分局还应与本区的有关单位一起,组织社会各界的救援资源,落实应急救援所必须的装备和材料。以适应发生事故、险情时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十七条?余杭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分别配置与工作职称有关的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应急车辆、事故专用联系电话(固定和移动通讯)、照相机、必要的救援装备等。
第十八条?技监分局还应与本区的有关单位一起,组织社会各界的救援资源,落实应急救援所必须的装备和材料。以适应发生事故、险情时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的组织按“2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组织。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携带必须文书,并履行下列职责:
1、调查事故发生前锅容管特设备的状况:
2、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
3、分析事故原区(必须时进行技术鉴定):
4、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7、按“2号令”的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 l、事故的调查应按“ 2号令”的各项规定进行。
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
3、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要认真、科学的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处理相关人员,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四条?事故处理。
l、事故的处理按“2号令”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及时批复。
2、在查明事故原因并按规定处理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制订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落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整改措施的落实加强监督。
3、政府牵头调代处理的重特大事故,由政府决定处理意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按法规、规章提出建议。
4、司法机关已立案的事故,可待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结论后再作处理。但对其中未列入司法立案的负责人,仍应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的组织按“2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组织。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携带必须文书,并履行下列职责:
1、调查事故发生前锅容管特设备的状况:
2、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
3、分析事故原区(必须时进行技术鉴定):
4、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7、按“2号令”的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 l、事故的调查应按“ 2号令”的各项规定进行。
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
3、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要认真、科学的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处理相关人员,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四条?事故处理。
l、事故的处理按“2号令”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及时批复。
2、在查明事故原因并按规定处理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制订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落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整改措施的落实加强监督。
3、政府牵头调代处理的重特大事故,由政府决定处理意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按法规、规章提出建议。
4、司法机关已立案的事故,可待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结论后再作处理。但对其中未列入司法立案的负责人,仍应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事故的结案
第二十五条?事放的结案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事放的结案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预案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预案由杭州市质量监督局余杭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