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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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煤矿重特大事故,充分调动利用一切力量,保护现场人员和场外人员的安全,将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吉林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煤矿职工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事故的分类管理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实施国家、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各级政府和煤矿的应急组织机构、措施、物资等管理,使应急工作不断完善、规范。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煤矿自身应急处置队伍为主,与就近有资质的专业救护队伍签订救护协议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群体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装备水平,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矿工素质,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1.4 适用范围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1.5 事故的分级
按照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依据国家处理事故的有关规定,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指井下被困人员30人(含30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指井下被困人员10人(含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指井下被困人员3人(含3人)以上、9人以下的事故。
Ⅳ级(一般),指井下被困人员1——2人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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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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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指挥机构
市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煤矿事故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吉林军分区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吉林煤监站站长任副总指挥。舒兰市、蛟河市、桦甸市、磐石市、龙潭区、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站、市卫生局、市公安局、武警吉林市支队、市交通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舒兰矿业集团救护队、蛟河市矿山救护队、舒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等单位或部门的有关领导和有关专家为成员。(指挥部成员及联系电话见附件9.2)
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
2.1.1 抢险救援组
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站站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煤矿救护队队长、事故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以及事故煤矿企业主要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准确判断事故性质,根据事故性质迅速研究制定抢险救援的实施方案和防止抢险救援过程中事故扩大的措施;根据抢险救援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实施方案及措施;准确及时向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调集并组织矿山救护队及有关人员进行事故抢救工作。
2.1.2 物资保障组
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吉林煤矿安全监察站副站长以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的有关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平时建立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数据库,了解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等型号以及匹配用途。负责事故处置工作中的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集和准备工作,保障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所需各种物资的供应。
2.1.3 群众工作组
组长由事故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 员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事故发生后,负责安抚遇险者家属以及群众,保持事故发生地群众的情绪稳定,确保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2.1.4 综合接待组
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以及事故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为抢险救援、新闻媒体、有关事故调查人员等提供食宿和所需交通工具等。
2.1.5 安全保卫组
组长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交通局副局长和武警吉林市支队支队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协助救援工作组组织调动运输工具;维护事故现场附近交通秩序。
2.1.6 医疗救护组
组长由市卫生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以及各有关医院主要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事故发生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协调各大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协调血站、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2.1.7 通讯保障组
组长由市信息产业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中国联通吉林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市移动通信公司副总经理以及事故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保障事故矿井现场指挥系统及内外部通讯的畅通。
2.1.8 信息发布组
组长由指挥部指定,副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的有关人员以及市有关媒体主管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对内、对外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内、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组织舆论引导。
2.1.9 事故调查组
组长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站站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市监察局副局长、市总工会副主席、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控制事故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一步核实遇险人员姓名、年龄、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家属资料等;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追查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2.1.10 善后处理组
组长由事故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或煤矿企业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副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市监察局副局长、市总工会副主席、市公安局副局长以及事故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灾后抚恤、生活救助,遇难者遗体火化及遇难者家属的安抚等工作。(相应机构成员及联系电话见附件9.4)
2.2 日常管理机构
吉林市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煤矿事故应急处置的协调及组织工作;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灾害应急处置管理工作;建立应急处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随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及时提出处置建议报市指挥部;负责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
2.3 专家组
建立煤矿应急抢险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发生事故的种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确定有关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抢险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使决策更科学,提高抢险救援效率。(专家组成员及联系电话见附件)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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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预防
3.1.1 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加强各项灾害防治预案的贯彻落实工作;上齐上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加强巷道支护的检查和维护;控制井下火源,使用矿用阻燃材料;加强对从业人员,尤其是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理。
3.1.2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
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
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逐级向县级、市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对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分别对应本预案“1.5事故的分级”中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确定。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警报,并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信息收集和报告
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故信息。获悉突发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接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3.4 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3.4.1 报告时间
煤矿发生事故时,一旦发现矿工被困井下遇险,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上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给主管市领导和市应急办,并通知公安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3.4.2 报告程序及内容
煤矿发生事故时,应按照乡(街道)镇、县(市)区、市政府(包括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顺序以及事故严重程度逐级上报:发生事故单位→所在乡(街道)镇、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县(市)区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市应急办、市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矿井名称及矿井概况,事故类别、发生的地点、时间,简要经过,遇险(难)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目前抢险救援工作方案及进展情况,采取抢险救援的主要措施等。同时,做好不间断地续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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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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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分级响应
原则上,IV级(一般)事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进行处理,Ⅲ级(较大)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能处理或者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上报,启动本预案。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启动本预案。
市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接到县(市)区政府的请援后,立即报市应急办,同时报市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对于乡镇煤矿,应当由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立即控制煤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当地政府协调司法部门冻结事故煤矿的银行帐户以及煤矿负责人及其家属的私人帐户。在启动预案的同时,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办法,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
4.2 应急措施
各级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突发事故的处理;划定控制区域,严密监视该区域突发事故的发展情况,并确保处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防止混乱及其它事故发生;应根据专家组意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应当准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有关新闻稿由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审定,统一发布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医疗、治安、物资供应等方面的保障,各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切实防止造成次生和衍生事故;组织专家对事故处理、人员伤亡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等进行评价。
4.2.1 预案启动后,由市抢险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领导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应当进一步核实事故的有关信息,包括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原因,遇险人员的地点、人数以及遇险人员的详细个人资料等。同时,密切关注事故的事态发展,保证参与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
煤矿各类事故应采取相应的抢险救援办法进行处置。事故发生的所在局、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处置。
(1)瓦斯、煤尘事故处理方法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使矿井空气中瓦斯、煤尘含量达到安全标准。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地点、事故范围,确定遇险人员情况,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抢救。
(2)透水事故处理办法
根据事故煤矿和相邻煤矿水文地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资料,确定水源和水量、透水地点及透水量,以及事故矿井容水量;确定遇险人员情况;组织做好排水、控制水工作;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抢救。
(3)矿井火灾的处理方法
应当确定矿井火灾的原因及波及的范围、遇险人员情况;按矿井灾害预防计划避灾路线迅速撤离井下人员。根据矿井火灾发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有效措施进行现场处置。
(4)矿井顶板事故处理方法
应当确定冒顶位置、面积、高度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再次冒顶的危险;确定遇险人员情况;组织抢救。
4.2.2 建立事故信息发言人制度
(1)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由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指定一名事故信息发言人。负责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全过程的信息发布。
(2)信息发布应当在突发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事故信息发布应当经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核准,经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发布,并应当按照《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3)信息发布应积极主动,准确把握,避免猜测性、歪曲性报道。应加强与媒体的互动,提高引导把握舆论的能力。
4.3 应急结束
4.3.1 应急结束的标准
事故遇险人员被安全救出;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被全部运上地面并确认完毕;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
4.3.2 应急结束的确定程序
首先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详细核实遇险人员与被解救和遇难人员无误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和建议;然后由应急抢险指挥部确认;最后由总指挥批准。如有遇险人员未被解救时,应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并形成纪要,经应急抢险指挥部全体会商通过,与遇险者家属妥善沟通并签订赔偿协议后,才能确定。
4.3.3 应急结束的发布
应急结束的发布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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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善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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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应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1 抚恤、补助和补偿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5.2 保险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5.3 重建和恢复
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公安部门参与协调工作,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好事故后的社会治安,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4 调查和总结
做好事故的调查、总结工作。应当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表彰奖励有功人员,依法惩处有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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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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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预案中涉及到的单位、部门、人员应保证相互间通讯、信息(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的通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调度,保证预案的及时启动。
6.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完善的应急指挥系统。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迅速、准确决策。充分利用现有有线、无线、图像监控等指挥和调度信息能力的资源,保证迅捷有效。
所有煤矿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完备的各类图纸资料,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6.3 现场抢险装备和物资保障
6.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6.3.2 各煤矿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6.3.3 建立全市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数据库,了解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等型号以及匹配用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4 应急队伍保障
煤矿应当建立由本矿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舒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蛟河市矿山救护队(桦甸市矿山救护小队),应当随时做好救护准备。值班的救护小队接到灾情报告后1分钟内必须出动,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抢险救护工作。
预案中涉及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与有关部门保持工作联系,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补充相应的人员,保证预案的有效实施。
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指导一线抢险救援人员对遇险人员科学施救。保证医疗救治和疫情控制及时、有效、安全。
6.7 治安保障
加强对重要人员、重点区域、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8 资金保障
所有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的标准按期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当专门帐户存储;同时必须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金。确保所需突发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对风险抵押金和工伤保险等的缴存情况进行监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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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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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专栏、专报、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煤矿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矿区群众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和演练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定期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保证应急系统在突发事故时能正常有序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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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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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制定,市政府批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