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迅速有效地处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等突发事故,增强对突发事故的综合处理能力,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锅炉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涉及的事故是指“2号令”第四条所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
  
  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及职责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第四条为加强对本市特种设备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市人民政府成立东阳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质监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质监局、经贸局、教育局、建设局、公安局、旅游局、交通局、卫生局、民政局、电信局、消防大队等部门的有关领导参加。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质监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本市范围内特种设备出现非正常情况时,组织、协调和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制定、落实特种设备应急工作措施,抓好宣传、检查、整治、监督、落实等工作,解决事故应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结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的程序。
  第六条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情况的舆论宣传工作。
  (二)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快报、结案工作。
  (三)市经贸局: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交通秩序的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并在实施特种设备安全应急预案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五)市交通局:负责运送急需物资、器材、装备、药品、现场抢救人员等工作。
  (六)市旅游局:负责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宾馆、餐饮行业的特种设备的运行。
  (七)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八)市建设局;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特种设备安装前会审及液化石油气的管理工作。
  (九)市消防大队:负责消防灭火抢救工作,组织危险区的人员疏散,防止发生新的事故。
  (十)市卫生局:负责开设现场临时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护器材与抢救药品的供应。
  (十一)市电信局:负责通信联络的畅通。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小组,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设立事故报告及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为6698083。
  
  三、事故报告制度
  
  第八条实行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领导或业主应当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地点积极参与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本辖区范围内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报告或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必要时,市政府视情启动本地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外地移动式特种设备在我市境内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逐级上报。
  第九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3、事故发生地点;
  4、发生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7、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十条事故情况及发生事故的初步原因应当在24小时内报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一条接到事故报告后,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一)一次死亡2人(含2人)以下严重事故,由市特种设备领导小组调查处理,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加。
  (二)一次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或与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应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三)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带领相关处室和技术机构有关人员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赶赴出事地点,协助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市特种设备领导小组与有关职能部门在赶赴现场后,应当立即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救援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加,协助做好事故原因的技术调查分析工作。
  1、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2、及时将现场指挥小组的组成及联系方法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3、对需调用的救援力量,由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或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对需由市领导出面联系的,由指挥小组提出请示建议。
  第十三条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后,可根据事故情况下设:
  1、现场处理组:协调有关单位分工合作并开展救援工作,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专业抢救组:由市质监局牵头,消防大队配合,负责对事故进行现场抢救。
  3、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持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人员离开事故现场,严格防止发生新的伤亡事故。
  4、通讯联络组:由市经贸局牵头,电信局配合,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的通讯联络组畅通,保证与各协作单位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护器材与抢救药品的供应。
  6、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局负责运送急需物资、器材、装备、药品;运送现场抢救人员,输送和疏散其他人员。
  7、后勤保障组:由市民政局负责保证救援物资的及时供应,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
  8、预备机动组: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临时确定,机动力量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调动和使用。
  第十四条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应对事故现场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器材、物品、文件及其他操作凭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及时摄像、拍照,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五条未发生人员死亡但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及爆炸、泄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及时指派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迅速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救援工作纪律:有关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必须把救援工作放在第一位,按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开展积极有效的应急救援。如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
  
  五、应急救援装备

  第十七条由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横店分中心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装备:
  1、用于高空作业场所的安全绳、救生气垫;
  2、用于危险品作业场的氧气呼吸器、防化服及防毒面具等防护装备;
  3、用于设备内部的排风机、低压强光照明装备。
  第十八条由市电信局负责临时通信对讲机,临时通信设备架设。
  第十九条由市交通局负责应急车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有关单位组织的社会各界救援资源,应急救援所必须的装备和材料,应指定专人负责,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六、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对特种设备严重事故,由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员调查处理,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一起参加,也可受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
  对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市人民政府或与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组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严重事故,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领导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现场调查,有关部门积极参加,协助做好事故原因的技术分析和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未发生人员死亡但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或爆炸、泄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由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及时指派有关单位人员对事故迅速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调查的重点内容:
  1、调查事故发生前特种设备的状况;
  2、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
  3、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进行技术鉴定);
  4、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7、按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按下列要求进行。
  1、事故的调查应按“2号令”的各项规定进行。
  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
  3、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科学地查明事故原因,客观公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相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七、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
  1、事故的处理按“2号令”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
  2、在查明事故原因并按规定处理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制订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落实,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政府牵头调查处理重特大事故,由政府决定处理意见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可按有关法规、规章提出建议。
  4、司法机关已立案的事故,可待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结论后再作处理,但其中未列入司法立案的责任人,仍应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事故的结案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预案由东阳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东阳市特种设备事故情况快报
  二、东阳市乡(镇、街道)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网络表
  三、东阳市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和调查组人员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