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快捷、有效地抢救和处置重特大安全事故,切实把事故损失控制到最低限度,保障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302号令、省政府第106号令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樟树市抢救处置重特大安全事故指挥部。
总指挥:喻晓社
副总指挥:张家良、刘少荣、郑志清、陈胜、付亚红、夏敏
成员:事发乡镇办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市法院、检察院领导,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总工会、乡企局、卫生局、交通局、矿产局、劳人局、广电局、技术监督局、民政局、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樟树供电公司、电信分公司、交警大队、武警中队、消防大队、预备役营、事发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凡全市范围内发生特大事故,由市抢救处置重特大安全事故指挥部组织抢救,总指挥挂帅指挥,分管副总指挥具体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
市抢救处置重特大安全事故指挥部下设六个组:综合协调组、现场抢救组、治安保卫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各组组成人员由现场指挥根据事故类型、大小及各组职责分工确定。
二、处理范围
1、工矿企业重特大事故;
2、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
3、校园(含幼儿园、托儿所)重特大事故;
4、建筑行业重特大事故;
5、公共娱乐场所重特大事故;
6、重特大火灾、森林火灾事故;
7、各类重特大急性中毒事故;
8、其它突发性重特大事故。
三、职责分工
1、综合协调组
组长:事发市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事发乡镇办政府领导。
成员:政府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经贸委、广电局负责人。
主要职责:上传下达,联络协调各组工作,并负责收集、整理、上报事故信息和抢救进展情况,对外发布事故消息。
2、现场抢救组
组长:事发市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事发乡镇办政府主要领导。
成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乡企局、矿产局、卫生局、交警大队、武警中队、消防大队、预备役营。
主要职责:制订抢救方案,实施现场抢救。并负责收集有关情况资料,为事故查处作准备。
3、治安保卫组
组长:市公安局负责人或事发乡镇办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公安局、人武部、武警中队、预备役营负责人。
主要职责: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根据事故抢救需要实行区域交通管制,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其资金资产,依法对事故责任人采取措施,依法打击干扰事故抢救、破坏事故现场、带头策划或煽动闹事者,保障事故抢救和善后工作快捷、高效、有序进行。
4、后勤保障组
组长:事发市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事发乡镇办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政府办公室、财政局、交通局、供电公司、电信分公司、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事发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保障事故发生地的通信畅通和电力供应,保障抢救和善后工作所需资金、物资供应,保障事故现场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
5、事故调查组
组长:市监察局负责人。
成员: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劳人局、技术监督局、乡企局、矿产局等有关部门人员。
主要职责: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取证,查清事故原因、经过,提出责任划分及其处理建议。
6、善后处理组
组长:事发市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事发乡镇办政府领导。
成员:总工会、民政局、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事发市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事发乡镇办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协调伤员抢救和治疗,安抚死难者家属,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思想工作,动员各方面力量维护社会稳定。
四、力量配备
公安局20人 法院2人 检察院2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人 行业主管部门10人
交警大队10人 武警中队10人
消防大队10人 预备役营10人
卫生局10人 交通局10人
樟树供电公司8人 林业局10人
建设局10人 经贸委10人
各乡镇办相关人员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靠前指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及时抢救和妥善处置重特大伤亡事故,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靠前指挥,分管领导要精心安排,组织调度,现场指挥,根据事故类型、事故大小及态势及时采取相应对策,确保事故抢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2、部门配合,常备不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应急方案,落实参战人员,配备抢救处理事故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抢险器材、医疗用品等,确保接到事故报告或指挥部命令时,能按要求组织力量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参加抢救。所需人、财、物由指挥部统一调度,随叫随到,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或延误。
3、及时报告,严明纪律。各乡镇办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必须在半小时内电话或电传报告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对因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事故信息或因组织不力、行动迟缓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等其它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务院第302号令、省政府第106号令和宜发[2001]9号文件的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乡镇办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