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积极应对我县境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一次造成50人以上重伤(含50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重大(及重大以上,下同)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包括:

  1、火灾重大事故;

  2、交通安全重大事故;

  3、建筑工程施工重大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安全事故;

  5、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6、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8、急性职业中毒重大事故;

  9、电力事故或因电力设施严重损坏引起的重大安全事故;

  10、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二、预案启动条件

  已发生上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已发生上述重、特大险情,县政府认为性质严重,有可能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启动本预案。

  三、应急救援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现场急救与信息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的专业和社会应急救援资源,完善工作体系,建立责任明确、反应快速、救援有力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和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一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险情,县政府认为性质严重时,以领导小组为基础,设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组长和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县长不能到位时,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代任;副组长和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和县人武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联系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县公安局、安监局、发改委、卫生局、环保局、交通局、质监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经委、商务局、劳保局、气象局、民政局、海事处、公路分局、供电公司、消防大队、武警中队,中石化和县公司,各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县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担任。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电话:0565-5327191。

  具体职责为:

  l、领导小组: 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检查督促做好特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与安抚工作。

  2、指挥部: 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决定、命令;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在辖区内紧急调用救援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根据事故情况,在有可能发生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省、市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3、总指挥 :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并根据预案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必要时,迅速调动相关救援组织和单位参与救援;迅速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并组织实施。

  4、副总指挥: 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5、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和事故处置工作;根据总指挥的指示下达救援指令,协调救援工作,调度救援力量 (含人员、物资、设施);平时检查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评价其有效性;检查配备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组织检查、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模拟演练工作。

  6、事故单位: 事故发生后,迅速报警并发出警报信号;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自救;配合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有关信息;提供相应的救援装备。

  7、县公安局 :负责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各类重大事故区域的警戒以及交通、治安管制和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负责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姓名、身份的确定;负责事故有关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参加事故调查;负责在公安干警、武警中队、交警大队、消防大队中分别建立应急快速反应队伍。

  8、县安监局: 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为应急救援提供详细情况;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必要时聘请专家为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制定方案;牵头负责事故调查组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

  9、县消防大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并负责有毒、有害物质的洗消工作;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

  10、县武警中队:参与伤员的搜救、安全警戒、事故现场及周围人员的疏散等工作。

  11、县卫生局:负责制定伤员救护的抢救预案;负责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负责调集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建立以120为基础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指导现场伤员救护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2、县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火灾、爆炸、泄漏等特大事故所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品质成份及可能影响区域的范围;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监测控制;负责事故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理。控制其对周边环境进一步污染。

  1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负责煤矿及其他矿山各类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以及相关事故调查。

  14、县商务局:负责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物资的供应;负责商贸企业(包括成品油)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商贸企业或商场、超市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15、县经委:负责工业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在相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6、县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和城镇液化气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 (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负责提供事发地地下水、电力、通讯等管网情况;负责建立城市供气应急抢修专业队伍;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7、县质监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8、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和城乡供水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建立水利设施和城乡供水应急抢险队伍;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9、县公路分局:负责公路建设工程施工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20、县海事处:负责所辖水域、航道、码头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事故水域、航道、码头的管制;负责建立水上安全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21、中石化和县分公司:负责成品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22、县气象局: 负责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预测火势蔓延的方向、速度范围和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方向、范围以及空气污染预报情况等。

  23、县财政局:负责筹集事故救援和事故处理资金;负责将应急救援所需基本经费30万元纳入财政专项预算,为应急救援提供资金保障。

  24、县交通局:负责各类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运送到事故救援现场;负责征用应急救援所需各种运输工具;负责建立道路运输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负责公路建设工程施工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25、县民政局: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落实社会救济物资,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26、县劳保局:为有关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等提供资金保障;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27、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保证事故救援所需用电安全;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8、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每年分别安排10万元应急救援所需基本经费;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和安置;加强对本辖区的安全管理,及时汇报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信息和情况,服从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本辖区内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设立事故应急处置专业小组

  事故应急处置按其工作需要,划分为 9个专业小组:

  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救援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由事故单位人员、专业救护队伍和消防官兵等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单位一名负责人或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一名负责人担任。

  2、伤员抢救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和紧急处理,护送伤员到医疗点救治,并确保随时有两辆以上救护车及配套人员、医疗器材、药品投入救援,由事故单位人员、消防官兵、武警官兵和医护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一名负责人担任。

  3、医疗救护组: 负责在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救护人员、救护设备和设施、药品等,组长由县卫生局一名负责人担任。

  4、消防组: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冷却、搜救伤员及事故后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洗消工作,并确保 3辆以上消防车及配套器材投入救援,由消防官兵等组成。组长由县消防大队一名负责人担任。

  5、安全疏散组: 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现场周围物资的转移,由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公安干警和事发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人员组成,组长由县公安局一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事发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一名负责人担任。

  6、安全警戒组: 负责设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安全警戒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由公安干警、武警官兵组成,组长由县公安局一名负责人担任。

  7、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救援物资和工具装备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救援物资和人员,由县政府办、商务局、交通局和事发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负责,组长由县政府办一名负责人担任。

  8、环境监测组: 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即时进行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及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由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组长由县环保局一名负责人担任。

  9、专家顾问组:由县安监局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组长由县安监局一名负责人担任。

  五、应急救援程序

  事故应急救援一般包括报警与接警、应急救援队伍的出动、救援后备队的准备、实施应急救援等几个方面,其过程见下图。?

  (一)事故报警

  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可能危及周边区域安全的重大事故险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以最快的方式(不得超过1小时),将所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向县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通过110、119、122、120等应急电话进行报警,也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类别和简要经过、周边情况、需要支援的人员、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络电话、联络人姓名、已采取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救援程序

  l、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本预案启动后,迅速组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县武警中队,请求支援。

  2、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救援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3、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4、必要时聘请的专家顾问组成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的基本情况做出评价,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

  5、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展开救援和处置工作。

  6、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县环保局指导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7、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县安监局划定应妥善保护的区域,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三)要求

  l、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2、车辆应服从指挥部的调度,确保救援工作需要;

  3、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大量泄漏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物,手机应关闭;

  4、对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处置,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害物质的处置,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

  5、事故污染区域应有明显警示标志。

  六、事故应急措施

  (一) 重大事故发生后,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二)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治安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其逃匿。

  (四)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全力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交通部门应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及时将指定的应急救援运输车辆 (船)的车(船)牌号、产权单位、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基本情况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六)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七、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由总指挥决定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事故和危险物质的性质配备足够的专用防护用品、器材及专用工具等。

  (三)政府各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重大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

  (五)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各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本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本预案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重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七)县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行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制订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公共聚集场所、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工程及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锅炉管道等特种设备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分别报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八、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或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实施应急预案,致使救援时机被延误的;

  (二)拒绝承担应急救援义务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扩大的;

  (四)对已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缓报、谎报或瞒报的;

  (五)拒不执行应急救援指令,或不服从指挥,或在应急救援中擅离职守、临阵脱逃的;

  (六)阻碍、干涉事故救援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或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八)其他对应急救援工作造成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