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发生的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1.4.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1.4.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4.4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县(市)区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充分依靠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市救援队伍增援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2.1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局、公安局、国土局、卫生局、交通局、环保局、财政局、民政局、气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24小时报警电话。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2.2工作职责
2.2.1领导小组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部署、协调、组织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决定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指定应急救援总指挥;指挥参与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开展工作。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制定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演练,做好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到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或险情报告后,迅速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人员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2.2.3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2.3.1市安监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组织专家制定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2.3.2市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2.2.3.3市卫生局:负责联系、安排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2.2.3.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2.2.3.5市交通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2.2.3.6市环保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2.2.3.7市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领导小组。
2.2.3.8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2.2.3.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2.2.3.10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3、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3.1启动条件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
3.1.1一次发生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
3.1.2一次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非煤矿山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 区政府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3.2启动程序
3.2.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3.2.2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
3.2.3有关县(市)政府和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应急救援行动
4.1应急响应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按照“就近、救急、高效”的原则,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
4.2救援要求
4.2.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负责人及专家联席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在专家协助下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4.2.2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场)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4.2.3卫生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对伤员简单处置后,送指定医院治疗。搞好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监护,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采取的救治措施。
4.2.4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不安全隐患,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5、事故后期处置
5.1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总工会和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2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灾后重建。
5.3由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配合国家或省开展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5.4指挥部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6、附则
6.1奖励
在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1.1出色完成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6.1.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非煤矿山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6.1.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6.1.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责任追究
在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1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
6.2.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6.2.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非煤矿山事故真实情况的;
6.2.4拒不执行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6.2.5盗窃、贪污、挪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2.6阻碍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2.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2.8有其他对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造成危害行为的。
6.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