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火灾事故;
2、交通安全事故;
3、煤矿和其他矿山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事故;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6、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7、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他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工作,区政府成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区长、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务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管局、交通局、文体局、卫生局、安监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各街办(镇)、区总工会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订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帮助街办(镇)调用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必要时统一组织、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向省、市逐级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二)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电话:8585793。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预案的日常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协助指挥部实施本预案;汇总报告事故情况;传达、执行、督促落实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组织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三)各有关单位主要职责
1、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发生安全事故的类别,分别由以下相关部门牵头负责。
(1)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公安分局消防科负责。
(2)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市交警一大队、四大队按职权范围负责。
(3)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区安监局牵头负责。
(4)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
(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区安监局总协调,其中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安监局牵头负责;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分别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牵头负责。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质监分局牵头负责。
(7)建筑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区建管局牵头负责。
(8)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公安分局、文体局牵头负责。
(9)其他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负责部门。
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2)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意见,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的调整、修订。
(3)协助有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
(4)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指导开展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和伤亡人员善后及安抚工作。
(6)按有关要求,及时向区政府、区指挥部和上级政府报告安全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
2、警戒保卫工作。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公安、武警等单位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护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2)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及事故现场保护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事故现场。
(3)必要时采取措施,冻结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个人资产。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3、医院救护工作。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
(1)迅速组织和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
(2)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和占用急救场所。
(3)及时对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对抢救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提出紧急处理措施。
(4)积极组织区属医院,协调驻区各大医院进行抢险工作。
(5)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4、后勤保障工作。由区财政局、民政局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
(1)根据事故情况,及时组织、协调调用救灾物资、食品和设备。
(2)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工作,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3)协调通讯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通讯工作,确保信息传递畅通。
5、善后处理工作。由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
(1)指导有关方面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和处置,收集保管死亡人员的遗物,通知死亡人员家属,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协助家属办理认领、火化等善后事宜。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解释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三、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区安监局和区指挥部。安监部门按规定逐级上报,并按规定写出事故报告。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观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四、应急处置
(一)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指挥部根据情况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牵头单位负责人要立即到达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抢救工作。
(二)现场指挥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或办公室主任担任,发生事故所在街办(镇)领导及各有关牵头部门具体实施。事故的专业抢救、警戒保卫、医疗救护、交通秩序维护及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和事故处理等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开展。
(三)有关牵头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事故发生地进行抢险和救援工作,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抢险和救灾情况。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从全局出发,各司其职,分工协作,服从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组织调配好人员、车辆,共同做好事故救援工作,绝不允许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五、有关要求
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职守。对于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故及影响进一步扩大的,应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领导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