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特种设备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本预案对我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运行机制、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保障措施等9方面的内容。预案启动后,各相关部门务必严格按照本预案处置程序的要求,认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的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云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3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反应及时,平战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云阳县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云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委)为我县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县政府应急委下设云阳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的统筹协调工作;云阳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的组织指挥。其职责分别见《云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阳县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需要,成立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抢救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 专家组职责
成立县特种设备事故专家组,其职责为:为县政府应急委、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参与制订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参与事故调查等。

3 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 坚持预防为主。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质监局开展对重点隐患区及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整改,建立完善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

3.1.2 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质监局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开展调查研究,强化预测预警系统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2 事故报告
3.2.1 报警
充分利用110、119、122、120系统及其他应急部门的通讯系统,实行联动报警。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警还可以直接拨打55150356、55150536。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有报警义务。

报警内容主要包括:

(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

(2)可能或已经产生的影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3)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报警准确,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3.2.2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或知情者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质监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和质监部门及时进行核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事故隐患时,及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告。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发现事故隐患时,及时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处理、上报,并及时处理有关社会投诉、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每月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存在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情况。重特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

(3)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潜在危险、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5)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及影响范围,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共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加以标识。

一般事故(Ⅳ级):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指造成3-9人死亡,或10-49人重伤,或1000-4999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指造成10-29人死亡,或50-99人重伤,或5000-9999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I级):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中,国务院及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Ⅳ级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并立即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灾难应急指挥部备案;Ⅲ级、Ⅱ级、I级预警信息由上级有关部门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应急处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原则。一般、较大级事故由县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处置,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级事故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4.2基本处置程序
4.2.1分级处置
按照事故发生地和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处置。

(1)发生一次死亡9人(含9人)以下的一般、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质监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向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情况。

(2)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事故,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市政府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权自动移交,由市政府工作组负责指挥。

(3)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同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由市政府及时报告国务院应急管理机构。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权自动移交,由上级工作组负责组织指挥。

4.2.2现场指挥部构成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较大级事故,县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政府应急办、县质监局、县安监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抢救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组的人员构成和工作任务如下:

(1)综合协调组

人员构成:由县安监局牵头,县质监局、县政府新闻办、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工作任务: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和批示,启动有关保障应急预案,协调开展现场抢险救援,确保通信畅通,负责现场信息收集汇总和新闻发布,收集上报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和事故调查资料。

(2)现场抢救组

人员构成:县质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专业抢险救援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工作任务:勘查事故现场,负责对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研究现场处置工作,提出事故或险情处置建议和抢险救援技术方案,调集抢险救援处需器材、物资,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及时将事故调查物证提交安全生产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3)安全保卫组

人员构成:县公安局牵头,武警部队、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派出所、事故发生单位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工作任务: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道路警戒,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财产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援工作有序开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4)善后工作组

人员构成: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有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工作任务:负责对伤亡人员及家属实施救治、处置和安抚,开展保险理赔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后勤保障组

人员构成: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参加。

工作任务:负责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和交通、通讯工具,以及抢险救援器材与物资。

4.3有关部门职责
(1)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对涉及事故的单位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应急方案。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方案。

(2)县安监局:提出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建议,落实领导的指示、批示。负责监督检查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启动执行情况,组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有关信息收集、上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县公安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负责指挥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组织人员疏散。负责现场灭火、排爆和清理工作,组织现场民爆器材的搜集和保卫并转移到安全地带。

(4)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处置应急方案。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协助提供控制泄漏方案。实施现场抢险搜救受伤人员,配合环保、卫生部门灾后洗消工作。

(5)县环保局: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及周围区域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配合相关部门提出控制建议,指导消除事故现场遗留的危险物质。

(6)县卫生局:负责督促事故有关医疗单位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医疗救治。负责调配事故现场医护人员、医疗器材、应急药品,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7)县监察局:依法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8)县民政局:负责组织事故处置中群众所需的生活物资调运,协助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

(9)县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善后和稳定工作,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为受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相关权益咨询保护。

(10)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事故单位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救援资料和物资器材,提出抢险救援方案;及时上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11)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调动抢险救援应急资源,救治伤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牵头开展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提供后勤保障。

4.4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状态结束意见,报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结束,现场人员、装备等及时撤离,由县政府负责对事故现场转入常态管理。


5 后期处置和新闻发布
5.1善后处理
5.1.1应急处置结束后,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指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迅速开展善后处理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1.2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应当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并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或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应当予以报废。

5.1.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5.1.4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确定合理的安置和补偿标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赔偿、补偿。对在应急处置中伤亡人员给予奖励和抚恤,并做好评先、评优(烈)、晋级(职)等工作。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

5.2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县政府接受捐赠办公室和县红十字会、县慈善协会负责开展各项社会救助活动,并加强对社会、个人或国际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

5.3保险理赔
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和企业要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协调下,开展保险理赔工作。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单位办理相关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5.4.1发生一次死亡9人(含9人)以下的一般、较大事故,由县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调查实行备案制,经市安监局审核后方可结案。

5.4.2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事故,由市政府应急委负责调查。成立重大事故灾难调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调查工作,并起草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应急委批复结案。

5.4.3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市政府上报事故灾难调查报告,报国务院批复结案。

5.5新闻发布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必要时,启动《云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的部门和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确保各类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送。

6.2救援力量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由县质监局、安监局、卫生局、公安局、消防大队、交通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等构成,必要时请求重庆市各专业救援机构参加救助。主要职责:对事故特种设备提供各类数据;提供专家名单,参与相关技术分析和救援方案的制订;督促协调各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单位进行应急救助工作。

6.3救援装备及物资保障
参加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准备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6.4救援资金保障
发生一般、较大事故时,由县人民政府筹集应急资金,确保应急处置需要。

6.5责任追究
按照《国务院关于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重庆市关于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有关部门应对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

6.5.1对特种设备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信息不按规定上报、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

6.5.2拒不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6.5.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救援工作的。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安全宣传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2预案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的有关人员开展应急救援预案业务培训,熟悉实施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3预案演习
由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质监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实战演习,使有关人员熟悉处置程序和工作要求。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各参加单位应及时总结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便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8 附则
8.1预案的制订与解释
本应急预案由县质监局负责制订和解释,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修订。

8.2预案公布实施
本应急预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9.1名词术语说明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备在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故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包括:锅炉爆炸事故,压力容器(含气瓶)泄漏、爆炸事故,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电梯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桥门式起重机械造成的人身伤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