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本公司运输船舶的正常营运、生产安全;正确和妥善处理突发性海损事故,统一思想,能迅速、及时、有效地协助国家交通、海事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船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经营者的生命财产损失,保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预案。
一、本预案适用范围、对象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名下一切船舶(包括挂靠船舶)在生产运输过程中遭受的各类海损事故或突发性灾害天气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船舶、财产损失(经济损失高于壹万元)的海损事故。
二、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公司海损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为“海损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班子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遇难船舶或个人实施救助工作的协调和指挥。“海损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常设机构设在公司安全科,总指挥为公司经理,副总指挥为主管生产副经理,下设办公室、事故调查联络组。
(一)办公室:由分管副经理担任主任,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办公地点设在公司安全科,办公电话:86886657 。办公室的主要任务:向公司“海损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提出施救方案;检查各项决策的落实情况,全面了解抢险救灾的情况;负责向事故发生地海事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起草文艺稿;协助海事部门解决有关抢险/灾工作中的间题;指挥通迅联络;负责善后事宜的协调处理工作。(二)事故调查联络组:由安全科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快速到达事故发生地,调查事故概况,与当地海事部门取得联系,作出事故损失的评估,统计上报损失,协助海事部门做好抢险、理赔等工作。
三、海损事故救助分工
一担船舶发生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海损事故,各船队队长、船长等当事船舶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先救人后保财”的原则,在组织船上人员开展自救工作的同时,尽快与当地海事部门取得联系发出救援申请,并电话通知公司海损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公司海损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可根据船舶出事地点和出险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同时通过各种有效的通讯工具,与事发地海事部门取得联系,并协助交通、海事等有关部门采取更强有力救助措施进行紧急救援。
四、海损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的原则和要求
船舶一担发生人员伤亡或超壹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司“海损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将事发时间、地点以及简明情况,用电讯或电传等方式以最快捷的速度上报相关的交通、海事等管理部门,并启动海损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船舶海损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当事船舶的船名、船籍港;
2、事故发生确切的时间、地点;
3、当事船舶所属单位和船主;
4、事故概况、属性和事故原因;
5、船上人数、船舶和人员造成损害情况;
6、目前救助情况和进度;
7、船体材料、建造年代、吨位、马力;
8、助航设备、通讯设备和救生设备和配置情况;
9、自救能力及事故后的基本情况;
五、海损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公司“海损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作出如下反应:(1)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总指挥汇报海损事故的时间、地点、种类、性质、事故概况和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将出事船舶具体情况和有关救助方案上报相关交通、海事部门报告。
(2)尽快指令发生海损事故的船舶开展自救,密切关注海损事故的发展趋势,即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
(3)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一步做好抢险救灾的后续工作,进一步收集事故的详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成立事故死伤者家属接待组,由公司工会主席任组长,任务是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妥善安排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说服教育工作,及时化解予盾,以免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安定。
(5)提出事故整改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有关管理部门还需定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避免同类事故继续发生。
(6)对发生的海损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即:(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3)广大船舶经营人、船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整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不放过。
六、抢险情助中应采取的紧急措施的遵循的原则
(一)海损事故一担发生,各部门根据本预案的既定的部门岗位职责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二)海损事故发生后,首要的任务是抢救受灾群众生命,保护国家财的集体财产。应遵循就地、就近开展自救救的原则。
(三)海损事故发生后,海损事故处理人员及船舶经营人、责任人要严格履行自已职责,避免灾情进一步扩大或引发新的事故,必要时应牺牲财产保全人命,尽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四)为确保应急救助指挥无误,参与事故处理人员要建立逐级上报制度。报告的内容为1、事故的船号;2、事故的时间、地点、3、船只吨位、马力;4、船体财料、建造年代;5、船上人员情况;6、通讯设备的救设的配置情况;7、事故的性质和类别;8、事故船只的作业类别;9、自救能力及事故后的事态发展情况。
七、抢险救灾的表彰
对在抢险救灾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对未按要求参加抢险救灾造成损失,或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授予必要的行政处份。
八、有关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