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事故应急指挥、响应和预防控制体系,确保在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能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现场处置及救援工作,控制事故升级,减少职工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应急预案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和相关的制度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范围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事故。
    1.4  编制原则
    1.4.1  应急事故救援要严格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基本原则。
    1.4.2  坚持信息传递准确,救援出动迅速,组织指挥严谨,责任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密切,迅速开通线路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主管安全副总经理
    副组长:总公司其他党政班子成员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安全部全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部
    2.2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2.2.1  负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公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负责协调请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帮助。
    2.2.2  救援工作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安全部,管理、检查、指导各公司铁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协助领导对铁路交通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
    2.2.3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
    3    应急事故通报
    3.1  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总公司、本公司负责人和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报告。
    3.2  遇有人员伤亡或者发生火灾、爆炸、危险货物泄漏等事故时,接到报告的各公司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当地急救、医疗卫生、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各公司值班室应存放当地急救、医疗卫生、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值班电话或负责人的电话,定期检查是否变更,确保通讯联系。
    3.3  救援报告的主要内容:
    3.3.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站名)、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3.3.2  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3.3.3  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3.3.4  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3.3.5  机车车辆脱轨数量及型号、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3.3.6  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3.3.7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3.3.8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4    救援响应
    4.1  接到事故救援报告后,由总公司作出应急救援响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  有关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5    现场救援
    5.1  事故涉及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时,各公司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协助上级清理事故货车及相关货车装载的货物。
    5.2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及时移交事故调查组。因应急救援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时,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5.3  事故造成铁路设备设施损坏时,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专业部门立即组织抢修。
    5.4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解救和疏散遇险人员,设置现场警戒区域,阻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现场。
    5.5  事故救援完毕后,协助现场指挥部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进一步确认无伤亡人员遗留,拆除、回收、移送救援设备设施,清除障碍物。
    5.6  事故救援工作结束后,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扩大事故损失,延误救援起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6    善后处理
    6.1  依法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妥善安排现场遇险滞留人员食宿,进行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接待以及抚恤丧葬、经济补偿等处置工作。负责收取伤亡人员医疗档案资料,核定救治费用。
    6.2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应当在积极组织施救的同时,负责协调落实伤亡人员的救治、丧葬等临时费用,待事故责任认定后,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事故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求事故调查组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6.3  对事故现场遗留的财物,配合公安部门应当进行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
    6.4  事故救援工作结束后3日内,召开分析总结会,全面总结本次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附事故应急救援有关证据材料。
    7    罚则
    7.1 对于不立即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等延误救援的,视事故等级和影响程度等具体情况,由总公司对责任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2  各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等延误救援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管理与更新
    8.1.1  各公司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报总公司核备。
    8.1.2  应急预案制定后,原则上定期进行修订,遇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本预案修订后,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8.2  本应急预案由总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