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因各种不安全因素造成 的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常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人身伤亡事故,是在公司内生产过程中造成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公司交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三条: 在公司统一领导下,提高员工对防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的知识,发动和依靠员工,不断完善各项防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措施,从思想上、组织上、物质储备上和技术力量上做好充分的准备。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等突发事件,能迅速作出应急救援的反应,及时动员和组织公司员工积极投入抢险救灾,减少人员和设备的损失,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公司领导统一指挥、高效协调、部门负责、协同处理。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时过程中,遵循保护人员安全优先,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优先,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成立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总指挥由生产副总经理和相关分管工作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六条: 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五个工作组、一个救援抢险队:
1、 现场警戒保卫组,由保安队负责。
2、 现场抢救组分别设在以下部门:
(1)、生产现场安全事故由生产经营部负责。
(2)、火灾事故由生产经营部负责。
(3)、食堂中毒事故由人事行政部负责。
(4)、 道路交通事故由人事行政部负责。
3、 医疗救护组,由人事行政部负责。
4、 物资保障组,由物资部负责。
5、 善后处理组,由人事行政部负责。
6、 救援抢险队,由保安队及公司义务消防队组成,人事行政部负责。
第七条 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人事行政部,其主要职责如下:
1、 协调各组的工作,形成有效的指挥体系: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合力;
2、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到最低程度;
3、 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 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相应的调整与补充;
5、 根据事故发展处理情况,如有继续危及周围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 根据事故发展处理状况,如需借助社会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指定专人积极联系,同时配合做好救援前期准备工作;
7、 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 做好稳定公司生秩序和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9、 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10、根据事故处理情况,授权公司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事故处理综合信息。
第三章 通告与应急响应
第八条 通讯联络
1、 应急救援指挥部电话:白天 ,晚上
2、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
3、 苏州市急救中心电话:120
4、 苏州市火警电话:119
第九条 即时报告
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
1、 发生事故的班组必须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用电话报告所在部门领导,由所在部门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人事行政部、公司分管领导,再由人事行政部根据规定逐级上报市安监局和各股东方安监部门。
2、 对夜间发生的事故,发生班组必须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用电话报告所在部门值班人员或当值值长,由所在部门值班人员或当值值长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公司分管领导。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所在车辆的驾驶员应立即向交警部门汇报(如所在车辆的驾驶员受到伤害,车上的公司员工承担汇报的义务),并同时向所在部门领导汇报,由所在部门领导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3、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害情况、事故的发展的趋势;
(3) 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4) 需要公司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第十条 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班组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在报告的同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十一条 应急响应
(一) 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规定及时将事故抢险情况向上级汇报。
(二) 保安队应当做好公司内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及人员疏散工作。
(三) 事故发生部门、班组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第四章 事故现场恢复与结果
第十二条 当现场人身伤亡事故救援行动结束,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定部门进行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警戒解除。
第十三条 当现场人身伤亡事故救援行动结束,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授权专人宣布终止应急救援、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四条 根据人身伤亡事故的性质,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