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特制订太仆寺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42令)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内安监应急字〔2012〕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重新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太仆寺旗境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3.1 特别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2 超出事发地应急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3 旗政府领导认为需要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协调下,各安委办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旗人民政府为主,实行旗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旗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旗政府或旗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1.4.4 坚持“依靠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4.5 坚持“依法规范,不断完善”。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不断完善,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6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太仆寺旗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成。
2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应急指挥领导机构
2.1.1 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为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安委会),在旗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
2.1.2 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2.1.3 协调消防大队(旗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和武警中队、人武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1.4 向盟行署和盟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旗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的协调与处置工作。
2.2 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副指挥长:政府副旗长、安委会主任;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安监局局长、安委会副主任;政府法制办主任、安委会副主任;人武部副部长、消防大队(旗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大队长、武警中队中队长。
组成单位: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办、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安监局、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科技局、卫生局、民政局、环保局、质检局、药监局、气象局、总工会、农电局、人武部、财险公司、人险公司、疾控中心、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旗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武警中队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2.3 组成机构及其职责
旗安委会办公室为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指挥办事机构。旗安委会办公室下设旗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应急中心)承担应急综合协调指挥的相关具体工作和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2.3.1 承担全旗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3.2 在旗安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授权组织协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3.3 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2.3.4 指导、协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分析预测较大以上事故风险及预防,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3.5 组织起草全旗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制定相关应急规程;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与实施全旗安全生产应急宣教工作。
2.3.6 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旗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灾难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2.3.7 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
2.3.8 负责向盟安委会办公室、盟行署应急办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3.9 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旗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2.3.10 承担旗安委会日常事务,办理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旗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4 组成单位职责
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旗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其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旗政府办公室:
(1)协助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负责联络旗其他领导;
(2)协助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责;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向盟委、行署报告关于事故和抢险救援情况,落实有关领导的指示和批示;
2、宣传部
(1)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等的新闻发布工作;
(3)负责组织旗各新闻单位进行全社会安全生产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经济信息化局
(1)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负责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
(2)参与管理医药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事故灾害等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
(3)负责组织协调网络信息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4、监察局:
(1)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对旗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灾难处置情况实施监督;
(3)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灾难的行为,对抢险救援工作中渎职、赎职行为进行行政追究。
5、财政局
(1)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办公经费;
(2)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办公及活动经费;
(3)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经费;
(4)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
(5)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救援物质储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住房城乡建设局
(1)参与组织、协调和指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2)为建设工程事故灾难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负责编制《太仆寺旗建设工程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太仆寺旗热力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负责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和热力供热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备案、演练工作。
7、交通局
(1)参与组织、协调和指挥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2)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灾难状态下的公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3)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和功能,保障突发事故灾难所需增援的交通运输工具;
(4)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线路规则和路障清除等保障措施;
(5)负责编制《太仆寺旗道路运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太仆寺旗公路建设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6)负责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和道路建设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备案、演练工作。
8、国土资源局
(1)为事故灾难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
(2)组织专家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提出措施。
9、农牧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农牧、农机等自然灾害和动植物疫情、生物灾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0、水利局
(1)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灾难的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2)对水旱等灾害,负责组织力量实施抢险救援,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11、林业局
(1)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灾难的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2)对林产工程事故,负责组织力量实施抢险救援,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12、公安局、交警大队
(1)负责事故灾难区域交通管制、现场保卫、人群疏散和安置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
(3)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对事故灾难现场失踪人员的搜救;
(5)负责编制《太仆寺旗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太仆寺旗火灾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险公司、财险公司
负责全旗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支付。
14、教育科技局
(1)负责督促发生事故灾难的教育机构和学校启动应急预案;
(2)负责指导学校和基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师生员工的疏散、抢救,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妥善安置受灾地区的学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3)负责编制《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5、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疾控中心
(1)结合太仆寺旗地域特点,合理确定有关医疗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医疗救护中心;
(2)负责检查、督促各地120急救中心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车辆、器材储备;
(3)在应急救援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加抢险救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药品和器械并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组织在事故灾难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组织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5)负责职业危害事故抢救工作的技术保障。
(6)负责编制《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医疗保障应急预案》。
16、环境保护局
(1)为各类事故灾难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的数据参数;
(2)负责事故灾难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
(3)针对事故灾难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提出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监督事故责任主体单位监督实施。负责监督事故单位对因事故灾难形成的污染物质进行处置。
17、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2)为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负责编制《太仆寺旗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8、气象局
(1)提供太仆寺旗境内强雷区分布区域,为各级政府编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提供防雷资料
(2)负责提供事故灾难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降水量等气象资料;
(3)负责编制《太仆寺旗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9、总工会
(1)配合政府做好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2)配合政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3)参与指挥和协调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20、农电局
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21、人武部、消防大队(旗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武警中队
(1)明确部队有关建制单位为应对各类事故应急管理预备力量;
(2)设立应对各类事故应急管理的训练科目,组织和训练演练,提高各类事故应急管理能力;
(3)配备应急求援所需的车辆和装备、器材,提高自身防护能力;
(4)受旗政府的请求,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5 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由事发地政府组织领导,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6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2.7.1 旗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专家组。
2.7.2专家组由锡林郭勒盟应急救援专家库中的太仆寺旗专家组组成。
2.7.3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8 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消防大队(太仆寺旗应急救援大队)、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人员、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
2.9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建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重大危险源管理
3.1 监测与预警
3.1.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类型和特点,旗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实施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应立即按照规定向旗政府应急办、旗安委会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演练。
3.1.3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旗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旗政府或授权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的警报,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1.4 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相关信息是监测与预警的重点。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公告,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3.2 预防与应急准备
3.2.1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核销;应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事故灾难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2 旗政府应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消号。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灾难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3.2.3旗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旗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旗政府应急办。
3.2.4 旗政府应设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实施方案由旗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2.5 旗政府或授权旗安委会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旗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旗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7)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3.2.6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3.1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规定在事发1小时内报告旗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旗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报盟行署。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3.3.2 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3.3 旗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旗安委会领导及旗政府报告。接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和报告后,应及时向盟行署、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3.3.4 旗安委会办公室接到旗政府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3.3.5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旗安委会办公室、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3.3.6旗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旗宣传部通报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处置机制
4.1.1 安委会办公室的处置
进入I级应急处置的,旗安委会办公室立即向旗安委会及旗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指挥长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指挥长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旗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由指挥长提请旗政府在全旗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它突发事件的,及时向旗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报请指挥长向盟行署和盟安委会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2 相关部门的处置
进入Ⅱ级处置的,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旗政府及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1.3 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置
进入Ⅱ级处置的,在旗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事故发生单位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旗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主动与旗政府及旗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6)启用本单位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2 指挥和协调
4.2.1 进入Ⅱ级应急处置后,旗安委会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指挥长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组织指挥协调。
4.2.2 旗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根据授权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4.2.3 有关部门接受指挥长指派,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旗政府及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2.4 在旗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4.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2.6 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封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 紧急处置
4.3.1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盟安委会及盟行署备案。
4.3.2 超出旗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或由旗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请盟安委会领导机构批准后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决定。
4.4 医疗卫生救助
4.4.1 由旗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
4.4.2 必要时,向盟卫生局、盟行署及盟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援。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盟行署及盟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持。
4.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并报旗政府及旗安委会。情况紧急时,可边实施、边报告。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6 现场警戒与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旗公安局及事故单位保卫机构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1 旗政府视情况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旗政府及旗安委会组织动员全旗相关社会力量。
4.7.2 必要时,旗政府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4.7.3 超出事发地旗政府处置能力时,旗政府向盟行署及盟安委会申请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地质、水文资料。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4.9 信息发布
4.9.1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在旗宣传部的指导下,依照太仆寺旗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由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旗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主管部门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负责提供有关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论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相关事宜。
4.9.2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4.10.1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寻找和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10.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在旗安委会的领导下,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 保险
5.2.1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社会保险机制。对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
5.2.2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单位的保险受理。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单位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报告、经验教训及改进
5.3.1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按照调查权限报请上一级安监部门组成调查组。
5.3.2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旗政府,同时报送旗安委会及旗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旗安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旗政府应急办。
5.3.3 旗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励
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经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 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工作,导致发生事故,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
(2)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事故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事故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旗政府应急办对网通、移动、电信部门进行通信保障与协调工作,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紧急情况下,调度旗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7.1.2旗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
7.1.3 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旗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或简报,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旗安委办公室下设的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收集、分析和处理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的任务,定期报送盟安委会办公室和盟应急办。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
7.2.1 救援装备、器材保障
(1)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旗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2)旗住建局、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
(3)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7.2.2 应急队伍保障
(1)充分依靠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以及武警中队等应急力量,同时,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7.2.3 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旗公安局和交通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盟行政公署和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报请自治区安委会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和铁路等部门(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7.2.4 医疗卫生保障
旗卫生局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全旗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向旗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7.2.5 物资保障
(1)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向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协调。
(3)发改局、经信局、民政局和商务局负责协调跨旗县的救援物资调用。
7.2.6 生活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协调,旗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旗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7.2.7 资金保障
(1)由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财政局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
(3)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旗政府协调解决。
7.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旗政府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旗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家组,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开发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4.1 宣传教育
(1)在旗政府的领导下,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2)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4.2 培训
(1)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旗安委会办公室提供指导。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4.3 演习
(1)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其中,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2)旗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3)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将演练、演习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旗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旗安委会及旗政府应急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5 监督检查与应急能力考评
7.5.1 监督检查
旗安委会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5.2 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事故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旗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对全旗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设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能力考评。
8 其它事项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更新,或部门职责、应急措施、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演练发现预案存在问题,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送旗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其他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2)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旗政府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