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应急的背景介绍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应急管理的核心,是控制重大事故损失的有效手段。工业化国家统计表明,有效的应急救援可以大幅度降低事故损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覆盖事故的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四个阶段。在评估特定对象或环境的风险、事故形式、过程和严重程度的基础上,为事故应急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等预先作出了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因此,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意义重大。
    我国目前涉及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126件,包括35件法律,36件行政法规,55件部门规章。另外,还有相关文件111件。这些构成了我国应急法制坚实基础。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规定》等法规文件中都明确规定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中,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应急要求,内容如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对于事故处理和救援有相关要求。

    第六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也有关于应急的要求。其他一些主要法规如《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都明确了应急机构各自的职责,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内容,制定了定期组织演练及备案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