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爷购买了某公司开发的一处住房,但没有想到的是,房屋地下一层竟是给全楼供水的水泵房。水泵运行时发出的噪声严重影响了他家的生活休息,搅得人睡不着觉、吃不下饭,整天没有心静的时候。张大爷无奈便将某公司告上法庭。
张大爷委托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了噪声检测,在室内无背景噪声、一组屏蔽管道泵运行的情况下,实测噪声值为59分贝。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为主的区域,其夜间标准为45分贝。同时,县环保局在对室内噪声污染问题的一个复函中明确,目前国家和地方没有室内环境噪声检测方法和标准,但依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不得不在室内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应低于所在区域标准10分贝,即不得超过35分贝。张大爷遂要求某公司退房并赔偿精神损害费等合计60多万元。
律师认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所确定的范围,张大爷一家所居住的小区属于居住为主的区域,夜间环境噪声标准值应适用一类标准即不超过45分贝。根据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结果,公司水泵运转所产生的噪声高于国家标准中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相应标准,故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其作为噪声污染的加害人应向张大爷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张大爷一家人生活在超噪声标准的环境下,居住环境噪声超值已影响了张大爷一家人正常的生活、休息,其身体、精神比他人附着以更多的负荷,噪音构成精神损害事实成立。物质赔偿并不能从本质上改变已受噪声污染的生活环境,某公司应尽快对水泵做降噪处理工作,保障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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