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夫妻婚后购房,我国的家庭习惯于只将一方作为房屋的权利主体加以登记。实践中,未登记在权属证明上的共有人称为“隐形共有人”。在房屋买卖的情形下,“隐形共有人”的权益往往会受到影响,引起诉讼。
张大娘与李大爷系夫妻关系,
张大娘认为该房屋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李大爷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处分房产。张大娘一气之下,将丈夫李大爷、购
李大爷说:张大娘所说基本符合实情,同意大娘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但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
被告房地产经纪公司认为签订合同时,房产证上只有李大爷自己的名字,并没有张大娘的名字,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张大娘的诉讼请求。
评析:
公示公信是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登记的公信效力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法律效果。本案中,据所有权证记载,该房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购买人
温馨提示:
夫妻婚后购房但登记为一人的“隐形共有人”情况非常普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配偶并非当然的房屋共有权人,房屋产权要以机关登记为准,登记为一人的,产权人就是一人。2008年7月开始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对“隐形共有人”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但是买房人在购买房屋时,最好是通过中介公司询问卖方的家庭情况,由卖房人出具家庭成员的认可手续或委托卖房手续,以规避因侵犯共有人权益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