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在其子出生后不久因犯罪而判刑入狱。其子由妻子一人抚养长大,万家立业。如今李某刑满,释放归来,生活没有着落,要求其子赡养,但遭到拒绝。其子认为李某犯下的罪恶深重,极大地伤害了家人,已丧失了做父亲的资格,同时根本没有对自己尽过抚养义务。因此,李某没有权利享受赡养。
分析:李某的儿子所持的意见在感情上可以理解,但却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因为,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李某虽在儿子幼年时因犯罪而判刑入狱,但李某与儿子间仍是父子关系,子女对父母应负有赡养扶助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李某之子以父亲未尽抚养义务而拒绝支付赡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李某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有权让儿子付给赡养费。
实际生活中,由于特殊原因,致使父母无实际能力尽抚养之责,因而子女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类似的情况还有,如父母因生活困难或其他客观情况没有抚养子女。这并非父母自身的过错,而是客观上造成的。这与父母故意杀害、虐待、遗弃子女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现在,李某年老,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要求其子女赡养,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在下列两种条件下,子女可以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1)子女未成年或者虽已成年但无负担能力。这是所说的成年子女,主要是指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
(2)被父母虐待、遗弃而从未得到父母抚养的子女,根据权利一致的原则,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