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不差钱”存单忘十年 银行“躲猫猫”十几年前在银行的存款银行拒绝兑付,某县一储户怒上法院讨说法。
张小兵系某村村民,于2000年1月13日在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县支行小店储蓄所存款4400元,存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2.25%。后张小兵将存单放在房梁上遗忘,2011年才发现并持存单到银行某县支行请求提取存款本息,某银行支行以该笔 存款已移交到另一家银行为由拒绝向张小兵兑付,后张小兵与某银行某县支行交涉未果,一怒之下起诉到某县法院,请求某银行某县支行兑付本金44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某银行在2000年12月22日将某银行某县支行小店储蓄所撤消 ,并将小店储蓄所的所有存款移交到另一家银行,张小兵的存款4400元亦包括在内,但某银行某县支行一直未通知张小兵该移交的事实。
某县法院作出某银行某县支行向张小兵兑付存款4400元及利息的判决。
律师说法
张小兵将存款交付给某银行某县支行,某银行某县支行为张小兵出具存单,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某银行某县支行将张小兵的存款移交给另一家银行,系储蓄存款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义务的转让,该转让应当征得权利人张小兵的同意,但该转让张小兵并不知情,因此该转让对张小兵不生效,某银行某县支行仍应向张小兵兑付存款本息。